会计干货之读书笔记《税务机关败诉案件分析与反思》第一编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22 12:24:2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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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读书笔记:《税务机关败诉案件分析与反思》

第一编

今天开始读袁森庚、宋玉华老师编著的《税务机关败诉案例分析与反思》,13篇13个案例,不做笔记不读书,并分享给关注本公众号的朋友们,相信对稽查小伙伴们一定有帮助,更多内容请读原著。下面学习第一编必须知晓的办案基本要求。 一、税收执法基本要求 (一)总的要求

违法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处理适当。

(二)违法事实认定的要求

违法主体认定无误、违法事实清晰,能够形成有效证据链,并做到定性准确。

二、案例:《不够规范的办案方式》 (一)违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 1、违法事实

陈某某与刘某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陈某购买的某国际项目土地归双方共同,该土地作为合伙的前期投资,作价900万,刘某付给陈某合伙投资款450万元,共同开发建设该国际项目。后来刘某成立A房地产公司(简称A公司),公司性质:个人独资企业,A公司将国际项目的部分商铺无偿过户至刘某名下未申报纳税。 2、争议焦点

(1)A公司认为其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性质,将部分商铺无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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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给法定代表人刘某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房屋权属无偿划转,不能认定为销售房产。

(2)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将商铺无偿转让给法定代表人刘某应视同销售。

(3)复议机关维持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认定A公司实际股东是陈某。

(4)法院认为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只有计算税款的法律依据及计算方式、计算结果,没有A公司将商铺过户到刘某名下的事实认定,亦无销售其他商铺的事实认定,未调查核实土地使用权证是否过户至刘某名下,该处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复议决定书只陈述了税务机关的主张和观点,没有认定复议查明的本案事实,认定陈某是A公司实际股东缺乏证据,认定理由不能成立。

(二)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1、法院认为税务机关未提供”将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房产转移到法定代表人名下,所有权发生转移应认定为视同销售”的法律依据。同时在处理决定书中亦未适用《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九条(国税发[2009]91号),视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2、法院认为复议机关在递交证据时提供”将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房产转移到法定代表人名下,所有权发生转移应认定为视同销售”的法律依据,在庭审中亦未提供该法律条文,只是以其他法律条文进行推论,应视为做出复议决定时无法律依据。 (三)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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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案的税务稽查立案表、税务稽查报告等证据显示该相关证据的经办、审核、审批、选案、审理等方面存在人员交叉,法院认为地税局在处理本案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操作,立案审批、选案、审理、执行人员互相交叉,分工不明,应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2、复议机关未将行政复议答复书送达给A公司,程序违法。 (四)法院处理决定

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认为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无法律依据,因此撤销复议决定书,撤销处理决定书。 三、法理分析

(一)关于违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的问题

1、在本案中,税务处理决定书缺失对违法事实认定的内容 2、关于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认定

违法事实需依托相关证据资料加以证明才能成为定案依据的法律事实。本案中复议机关认定陈某是A公司的实际股东缺乏证据证实。尽管陈某与刘某签订合伙协议在先,公司成立在后,但在本案中无证据证实陈某事后入股A公司,虽然客观事实不能排除陈某是A公司实际股东的可能性,但法院在做出判决时,即使有诸多合理怀疑,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由于取证权限的限制及证据灭失等原因,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只能依据法律事实对案件予以处理,做出裁决。(启示:稽查人员应通过调查核实,尽量还原客观事实,因纳税人自身原因导致出现法律事实与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