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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22:25: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汇发[2003]107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

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9.08 【实施日期】2003.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3年9月8日 汇发[2003]10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2003年8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各级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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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操作,方便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

局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1)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2)。现将《细则》和《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细则》和《规程》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分局收到文件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各分支局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并组织对辖内出口单位的培训,保证《办法》、《细则》和《规程》的顺利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附件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严格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 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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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情况、国际收支申报率、出口贸易方式、收汇方式以及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等情况,并结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单位的管理意见,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管理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核销员管理办法由各分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总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 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第六条 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七条 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五)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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