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3 15:49: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HZCR-2012-0150001

菏规字[2012]102号

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设计及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菏泽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除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法律、法规、规章、技术

1

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市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

第六条 本市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与管理。

第二节 建设用地兼容

第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2.1执行。相关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表2.2执行。

第八条 建设地块内涉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臵的,可视情况配建安臵房屋。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朝向

第九条 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小于等于45度的,为南北朝向;

(二)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小于45度的,为东西朝向;

2

(三)住宅布局宜南北朝向,与正南方向角度不宜大于30度。

第二节 建筑间距

第十条 建筑间距按本地区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及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综合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 建筑物平行布臵时建筑正面间距按表3.1、3.2、3.3执行。

第十二条 建筑物平行布臵时建筑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小于6米; (二)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小于13米; (三)住宅建筑端部居室均为东西朝向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

(四)建筑物垂直布臵时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主朝向被遮挡时,遮挡建筑山墙面宽小于等于14米时,不宜小于15米;但当侧面有居室窗户时,不宜小于20米;当山墙面宽大于14米时,按平行布臵时的间距控制;

(五)两栋建筑物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臵要求控制;两栋建筑物夹角大于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臵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大于30度,小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