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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关于印发《滁州市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政〔2008〕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颁布施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滁州市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招投标和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范围内使用国有资产、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采购的交易活动。 前款规定的招投标采购项目均须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集中、统一、规范交易。 第三条 招投标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
投标采购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采购活动;不
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采购活动。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适时研究、制定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有关制度、办法,协调处理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项目招投标采购活
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集中行使: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水利、交通、港口等部门负责的水利、交通、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财政部门负责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卫生部门及其相关单位负责的药品、耗材和设备集中采购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项目;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资源出让项目。
第七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投标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具体制度,规范招投标采购交易行为; (三)对招投标
采购文件及有关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备案审查,
对招投标采购交易结果履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评标专家库,建立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备选库,建
立招投标采购当事人参与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五)受理有关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按照本办
法规定调查处理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六)对招投标采购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七)对县(市)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投标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招投标采购活动的实施; (三)依法对评标专家资质和代理机构资格实施管理,协助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建立招投标采购当事人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的诚信档案; (四)受理招投标采购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办理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及其他管理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负责查处违反招投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监察局负
责对招投标采购执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