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操作规范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3 21:27: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临时占用林地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及扩权强县相关文件精神:

(一)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的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的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第一条规定:

(一)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

(二)已经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三)被征占用林地权属清楚、无纠纷; (四)已签订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五)经现场核实面积、地类准确; (六)已经编制森林植被恢复方案; (七)已按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八)材料齐全;

(九)有未批先用林地行为的已依法查处;

(十)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已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时间两年以内、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第二条规定: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属自治区审批权限的,留存市、县林业局或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备查);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属于自治区审核权限的只需上报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摘要表,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留存市、县林业局或自治区直属林场备查);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8.需查处的未批先用林地项目,提交查处报告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