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7 20:03: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精选范文: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共2篇)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20多年的拼搏,越来越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反响最多的是为他们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当前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的情况下,将司法所列为十大办公室之一,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在镇级人民政府中的地位。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偏少。过去司法办公室与法律服务所两 块牌子、一套人马,三四万人口的乡镇就有3—4人组成,主要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业务和协办公证四方面的业务。法律服务所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也承担着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同时也为公民、法人、事业单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但是,随着室所分离、角色转换、职能转变等情况的改变,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全部转出司法所,人员普遍减少。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镇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八九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目前要逐行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2—3人是很难正常开展,只能应付面上的工作,与过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强了力量,实质上削弱了力量。 2、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从司法所门口的 牌子看,大多是这“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这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余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中心”、“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在可操作性。如何开拓创新工作机制,有时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缺少指导性意见,所以有时只能各镇各做,做了再说,缺少规范。 3、基层司法所人员变动过大,缺乏相对稳定。司法所人员变动 较大,工作缺少连续性,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开展难,留不住人的问题。目前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岗不在编,在编不在岗的现象比较严重。进出人员由基层政府领导说了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无权决定。另外特岗津贴等待遇享受标准不一,人为造成等级制,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4、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抓指导抓落实。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外出招商的领导没有指派工作外,其余个个领导都有要求参与其分管工作的情况,工作普遍过杂过乱,不但要征地拆迁、大环境整治、创建园区建设,还有载体建设工程量、农保、绿化质量等等,出现了杂而无序,杂而不精的“撒味精”的现象。 5、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表彰先进 典型等工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过去在司法办与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时,依托法律服务部分业务收费作为法制宣传等费用的支出。但目前每开展一次工作,凡涉及到经费支出的,每一份开支必须先申请,待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年初没有计划的、没有预算的很难得到落实。上级又没有一分钱拨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建议和对策: 1、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 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工作要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与镇领导的联系,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可以采用集 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协调能力。 3、改变在岗不在编或在编不在岗的局面。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应 协调解决在职人员的待遇问题,如特岗津贴,提高在职人员积极性。 4、把好人员出入关。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 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核,对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 5、尽可能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繁琐,经常 放弃节假日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统待遇仍然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 [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共2篇)]篇一: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

题与对策

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司法所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担负着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职能,在推行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处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

查调处力度,这样司法所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也可以发挥法律管理服务的优势,既能发挥司法助理员懂法律又熟悉本地民情的优势,公正、公平、依法、依理的多层次、多角度预防化解矛盾,为人民群众办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维护他们生活、工作当中的合法权益,又能使党政领导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发展经济的大事,真正做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

(二)加强司法所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近年来,党政领导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虽然不断提高,但实际工作当中对许多法律方面的具体问题并不十分熟悉,如果有一个精通法律的司法所作为助手,在一些重大决策和涉法问题上由司法所帮助把关,就可使领导如虎添翼,从而提高地方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进而协助基层政府依法管理经济,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另外,建立一支人员充实、素质过硬的司法所队伍,可以很好的把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普法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依法治理等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既能发挥各项职能的长处,又可提升整体综合资源的优势,对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 二、当前司法所建设的现状

当前,司法所建设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取得新的成绩,办公用房明显改观,设施装备日趋完善,机构编制逐步解决,队

伍素质不断提高,在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地区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司法所建设的历史演变。恢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以来,从司法助理员一个人开始,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从司法办到司法所,回顾十几年的发展历程,特别是近几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经验表明,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是司法所自身发展的必然过程,是保证其继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司法所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根本措施。

2、司法所建设的基本要求。一是规定了司法所九项主要职能。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共2篇)]释解教人员的安臵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二是明确了司法所业务工作的目标。即紧紧围绕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当地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信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要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措施。要逐步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安臵帮教、“12348”热线、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等各项工作整合在一起,形成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服务平台,树立统一、规范的整体形象。三是规定了司法所工作的原则。是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司法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事务,不得侵犯群众利益的活动。四是规定了司法所队伍建设的原则要求。司法所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和鼓励自学成才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职责分工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度,重大业务请示报告、集体研讨制度以及对突发、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定期考评、奖优汰劣等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开展业务相配套的登记、检查、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便于强化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自我监督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业务公开公示制度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所,保障司法所日常工作有序、高效运转。 三、当前司法所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司法所建设的情况与司法所建设“四建设、一管理”,即“以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组织组织建设、队伍建设、

业务建设,强化管理”的要求,仍存在许多需要我们探索和迫切解决的问题,与新的形势要求相比,依然不容乐观。

(一)司法所管理体制不明确,职能界定不清。在我区,基层司法所作为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明确以司法局为主和街道、镇为辅的双重管理体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街道、镇或者把司法所与综治办合二为一,其日常工作受制于当地政府的安排,抓综治、抓信访、抓宣传,不能全身心投入和全面履行司法行政职能,或者将司法所视为“外姓人”,认为司法所的职能缺乏刚性,收效缓慢,不像其他部门能“立杆见影”,甚至认为司法所工作可有可无,致使司法所身不由己而处于两难之境。这样,势必影响司法所法律职能的有效发挥,影响基层司法行政业务的深入开展。

(二)人少事繁,职能发挥难以到位。目前,各基层司法所有工作人员3-4名,所管辖的区域人口都在60000人以上,平均每一名司法所工作人员要为超过20000名群众提供经常性的法律服务。根据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