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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2009修订)

【法规类别】国际经贸仲裁

【修改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2014修订) 【发布部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发布日期】2009.01.08 【实施日期】2009.05.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9年1月8日修订并通过,2009年5月1

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以在线方式独立公正、高效经济地仲裁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也可适用于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其他经济贸易争议。 1 / 6

第二条 本规则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1、仲裁委员会: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 2、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指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于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其以后的修订本;

3、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仲裁员名册》及其以后的修订本;

4、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设的、专门以网上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网络域名、电子商务等争议的机构。

5、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指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建立的、主要从事网上争议解决的专门网站。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目前的网址是www.cietacodr.org。

6、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信息记载形式; 7、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数据电文;

8、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9、网上开庭: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庭审活动;

10、网上调解: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调解活动。 2 / 6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约定

适用本规则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规则。

第四条 当事人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约定无法实施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条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做出管辖权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和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八条 当事人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仲裁地。

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3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