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3 11:30:1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最低保修期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期限 (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诉讼时效期限
(1)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3、知识产权保护期限
(1)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起算时间:申请之日)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10年。(起算时间:申请之日)
(3)著作权保护期:自然人:生前加上死后50年。法人:发表之日起50年。 (4)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5)商标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4、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5、民事诉讼中涉及的时间
(1)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5)举证时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日。
(6)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7)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8)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9)再申请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0)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11)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人民法院管辖。
(13)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6、仲裁中涉及的时间
(1)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
(2)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1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劳动合同法》中涉及的时间
(1)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4)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6)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经济性裁员: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8)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9)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0)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经济性裁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13)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年。 (15)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6)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 (17)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8、安全事故报告时间
(1)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招投标法》中涉及的时间
(1)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4)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受理投诉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6)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7)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8)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 (9)投诉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2)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3)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4)投诉处理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其他时间 24小时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8小时
1、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5日
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日
1、建设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近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
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1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