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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建发[2009]50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3.16 【实施日期】2009.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甬建发〔2009〕50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房产监查支队,宁波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和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等有关规定,落实工程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理行为,现将《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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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落实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理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活动及对安全生产监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按本细则和有关文件要求做好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监理企业做好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理(以下简称 2 / 3
“安全监理”)工作。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监理合同应当包含安全监理内容,并
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职责。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监理取费的标准,保障安全监理的费用。
第五条 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第六条 实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制度,不能替代施工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施工企业应当服从监理企业的安全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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