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乡村文明行动建设示范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13 4:18: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山东省省级乡村文明行动建设示范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文明行动建设示范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意见》(鲁政发〔2017〕30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村文明行动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乡村文明行动建设示范工程资金(以下简称乡村文明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乡村文明行动建设示范工程,推动加快美丽乡村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乡村文明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明办)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明确、分配科学、管理规范、绩效优先”的原则分配、管理和使用。

省财政厅负责乡村文明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分配和拨付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管理。

省文明办负责乡村文明建设资金使用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研

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乡村文明建设工作,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乡村文明建设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乡村文明行动建设示范村(居),以及承担培训、建设、调查、宣传等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 乡村文明建设资金主要用于:

(一)省级“乡村文明家园”示范村(居)建设相关项目支出补助。

(二)开展“新农村新生活”培训、移风易俗等活动。

(三)统计调查、宣传、会议培训等相关工作。

(四)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乡村文明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和办公、生活、接待以及人员福利支出等与乡村文明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乡村文明建设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支持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八条 乡村文明建设示范村(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乡村文明行动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成效突出,变化明显。

(二)村庄垃圾桶、保洁员配备齐全,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村容村貌卫生整洁,人居环境日益改善;村规民约健全完善,群众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健全并发挥作用,移风易俗成效显著,村风民俗文明健康向上。

(三)建立善行义举四德榜,广泛开展文明信用户、好媳妇好婆婆评选等群众性创建活动,传承优秀家风家教,倡树文明和谐的道德风尚。

(四)“新农村新生活”培训经常开展,农户庭院居室整洁,农民生活方式科学卫生健康。

(五)治安防控体系健全,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优良。

(六)文化惠民项目建设到位,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利用充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