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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6:20: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离休退休退职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国发[1991]33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1.06.26 【实施日期】1991.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1]33号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作了修改。近年来,各地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口众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的情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主要是对现行的制度办法进行调整、完善。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 1 / 2

况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

出具体规定,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

二、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具体的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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