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20:21: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税务师考试税法1原创高分学习笔记
这是根据新版教材与轻一,结合历年真题做的笔记。说实话,到考前我也没能完全掌握这份笔记,好在顺利通过考试。分享给大家,祝各位好运!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税法:国家机关制定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总和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侧重解决分配关系;税法是法学概念,侧重解决权利义务关系 广义:全国人大税收法律+国务院税收法规+省人大地方性税收法规+税收部门规章 特点:立法过程-制定法(非习惯法);法律性质-义务性法规(非授权法);内容-综合性(非单一法) 基本原则: 税收法律主义(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依法稽征原则) 税收公平主义(按照负担能力分配税收)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公众信赖原则,双方非对抗) 实际课税原则(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税负,防止避税偷税,增强公正性) 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税法>行政立法>行政规章)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法律效力等级限制)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程序法特定条件具备溯及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争讼原则,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必须履行纳税义务)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效力(我国属人属地相结合) 生效:一段时间生效、发布日生效、地方政府确定实施日期 失效:新法代替旧法、直接宣布废止、税法本身规定废止 有利溯及,从轻原则 解释主体专属性,内容权威性,适用针对性、普遍性、一般性 按照解释权限划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立法解释:事后解释,包括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解释法律,国务院解释行政法规,地方人大解释地方法规,可作为断案依据 司法解释:限于税收犯罪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解释、两高共同解释,可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行政解释:普遍约束,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执法解释,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按照解释尺度划分: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 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 经济作用:税收根本职能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监督管理经济活动的有力武器;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宪法:依从(宪法条款规范税法内容,依据宪法原则精神制定税法) 民法:分别属于公法和私法,调整对象、关系建立、原则、程序、手段不同 行政法:一般特性一致(调整国家与法人关系,国家领导地位,体现国家单方面意志,按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争议),存在不同(税法经济分配性质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向转移,与再生产密切联系,以货币收益转移度量义务性) 经济法:税法有较强经济属性,经济法法律法规是税法依据,概念原则大量应用;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税法调整税务行政管理;经济法属于授权性法规,多用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解决争议 刑法: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的最有力保证,从不同角度规范社会行为,调整对象、性质、法律责任追究形式不同 国际法:互相影响,国际法高于国内法 双主体:税务机关、纳税人 征税主体:国家,税务机关获得法定授权,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具有程序性 基本概念特点 税法原则 (构成税法规范的基本要素,调节税收关系的抽象概括,普遍指导意义,社会经济关系的体现,税收法治理论基础) 税法效力 税法解释 税法作用 与其他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纳税主体: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划分方法——按纳税主体民法身份不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按征税权行使范围不同(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 产生: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 变更:纳税人自身组织变化、经营财产状况变化、税务机关组织管理变化、税法修订调整、不可抗力造成破坏 税收法律关系 消灭: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义务超期消灭、纳税义务免除、税法废止、主体消失 实体法:税收要素固定,一税一法(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 程序法:规定征纳税程序(税收确定程序、征收程序、税务稽查程序) 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负税人与纳税人不一定一致 课税对象是征税目的物,体现不同税种基本界限,决定税种名称、性质差别,是基础性要素,区别税种的最主要标志 计税依据:据以计算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价值形态、实物形态),计税依据(量)与课税对象(质)不一定一致(所得税一致,车船税不一致) 税目: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应征税范围,代表征税广度(列举税、概括税) 税率:课税的深度,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现行税率有比例、超额累进、超率累进、定额税率 累进税率在收益课税中使用,调节收入,有效处理税收负担纵向公平问题 实体法要素 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复杂,累进缓和税负合理,边际税率大于平均税率,透明度差 定额税率:税率与价值量脱离联系,适用于价格稳定的大宗产品征税,价格频繁变动、上升的商品会呈现累退性 零税率:课税对象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税款 负税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标准的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 减免形式:税基减免(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税率减免(重新定税率、零税率)、税额减免(全部减免、减半征收、核定减免额、抵免税额) 税收附加、税收加成:调节或限制纳税人过多收入、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纳税环节:广义是课税对象在再生产中分布情况,分为一次和多次课征制 纳税期限:与课税对象的性质有密切关系 作用:保障实体法实施,弥补实体法不足;规范控制行政权行使;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 主要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回避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听证制度、时限制度 税收程序法 税收确定程序: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 税收征收程序:税款征收(征收方式确定、核定应纳税额、税款入库、减免税管理、欠税追缴)、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稽查程序:选案、检查、审理、执行 1.欠税与滞纳金 日征收欠款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从纳税期限届满次日至纳税人缴款当日 2.税款退还与追征 技术原因或计算错误多征、正常税收多缴——税务机关发现立即退回,纳税人发现结算缴纳税款日起3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同期银行存款 税务机关责任造成少缴税款——税务机关3年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 相关制度 纳税人责任造成少缴——一般失误,税务机关3年(特殊5年)追征+日万分之五滞纳金;偷抗骗税,无限期追征+日万分之五滞纳金 3.税收保全、强制执行 县以上局长批准 税收保全:行为条件(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时间条件(规定期限届满前,责令缴纳期限之内)担保条件(没有担保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制约限制纳税人资金财务转移——通知开户行、金融机构冻结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扣押查封等值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