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 13:24: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于转发《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

( 2014 年编制)的通知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要“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的任务要求。为了更好地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保护发包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应对勘察设计行业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准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已于 2014 年 5 月初步拟定了《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2014 年编制)征求大家的意见。

由于该《收费标准》今后将作为行业收费指导的重要文件,与大家息息相关,现将该《收费标准》转发给各位领

导,望大家高度重视,仔细阅读,并于 7 月 11 日 18 时前将相关意见和建议(比如收费标准的操作可行性、有无缺项

漏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生产经营部汇总。

生产经营管理部 2014 年7月8日

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

2014 年编制

(试行)

(5 月 8 日定稿)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一总则

1 设计收费原则

1.1 为了维护 建筑设计 市场秩序 ,保护发包人、设计人的

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收费标准。

1.2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

筑设计收费。

1.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本收费标准,维护正常的

价格 秩序。

1.4 建筑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 中采用本收费标准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

材料 或其它科技成果, 或显著 提高 了建设项目经济效益、

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设计 ,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以在上浮

50% 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1.5 设计人承接建筑设计时,发包人有权利了解有关服务

项目、服务内容、 服务工期、 服务质量以及收费标准。

1.6 建筑设计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合同额的

20%

作为定金;

( 2)实施方案设计文件提交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再支付合同额的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