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8 17:02: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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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2个月至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丧葬补助费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我省的具体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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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1980)5号,财事字(1980)34号文件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亲属。

1、父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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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抚恤金

2017年5月,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规定。

1、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根据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等不同情况,参照军人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死亡性质确定,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2、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17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1)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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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2)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3)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工作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抚恤金

2017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发[2008]42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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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规定执行。

(2)按照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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