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9:11:0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一)业务监控。协助机构负责人,监控审批网点高风险业务,把控流程、系统、制度等风险敞口。
(二)履职督导。协助机构负责人实施内部控制与合规检查,负责监督柜员、核准人员的操作行为,对其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指导。
(三)柜员协管。协助机构负责人对柜员进行管理,提出柜员权限、角色配臵及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实物核查。负责对重要空白凭证、现金、贵金属等实物账实组织核对,负责对业务印章的使用保管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对、抽查。
(五)信息反馈。负责将网点内控状况、流程、系统、制度等层面的重大漏洞、重大风险事件及变化趋势等信息,客观及时地向委派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分行运营管理部报告。
(六)培训传导。负责对网点柜员、核准人员开展业务操作培训,组织学习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
(七)落实整改。负责对内外审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跟踪落实整改效果。 第十八条 日常履职具体内容见附件3,以表格形式明确了核心职责的详细内容、日常履职要点,以及从班前到班后、从每日到每周、不定期的所有工作。
第十九条 核心职责不适用内容
(一)派驻业务经理不负责授信业务的审批,授信业务的审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基于利率、汇率、费率等方面的优惠属于业务营销、拓展需要的减免让利,仍由派驻机构负责人根据权限审批,派驻业务经理需审核其资料的完
9
整性和审批权限的合规性。
(三)各机构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类文本不属于内部操作风险控制环节,不应纳入派驻业务经理职责,此类文本的签署需对外承担法律效力,应由机构负责人签字。
(四)各级机构、条线部门不得向派驻业务经理下达不属于其核心职责的工作事项,如:文明优质服务、厅堂秩序管理、纪检监察、安全保卫、网点人事纪律管理、投诉处理、物资保障、费用管理等。
(五)派驻业务经理原则上不承担中低风险业务核准工作(无其他核准人员的网点除外),核准工作应尽量由核准人员担任。对于集中核准转现场业务,派驻业务经理应重点关注其合规性。
第二十条 派驻业务经理基本工作权限
(一)提出派驻机构柜员准入意见,参与营业期间的柜员管理。 (二)协助派驻机构负责人安排柜员劳动组合,调整柜员分工。 (三)制止柜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参与制定派驻机构有关内控考核的内容,参与派驻机构对柜员业务质量的管理与考核。
(五)抵制派驻机构负责人、有关业务主管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违反规章制度办理业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派驻业务经理工作任务实行扎口管理,由省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各业务条线部门在制定本条线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时,如需派驻业务经理配合完成或需新增派驻业务经理履职内容的,应事先与运营管理部协商,由运营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统一发文执行。各分支机构业务条线部门如需增加派驻业务经理履职内容或临时事务性工作时,应会商委派机构运营
10
部门,经同意后方可下达。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规干预、刁难或故意设臵障碍影响派驻业务经理正常工作,对派驻业务经理坚持原则的行为打击报复的,派驻业务经理应直接报告委派机构直至省分行运营管理部。
第五章 派驻业务经理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现场坐班
派驻业务经理实行营业现场坐班制度,发挥“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监控作用。营业时间内,派驻业务经理应在营业区坐班履职,坚决禁止在工作时间将自己封闭在独立办公室;禁止工作时间外出营销,对网点发生的高风险业务,要“看到、问到、管到”,做到心中有数,控制到位。
第二十四条 轮岗管理
派驻业务经理实行定期/不定期轮岗制度,轮岗工作由委派机构运营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一)轮岗周期。派驻业务经理轮岗周期为一年(含一年以内),超期必须进行机构轮换。返回原派驻机构任职的,间隔期限不少于半年。各委派机构可结合实际,实施差异化的轮岗期限和频率,可以半年或三个月轮岗一次,但最长周期均不得超过一年。
(二)轮岗计划。各委派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本机构派驻业务经理轮岗计划(附件4-1),并报省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核后执行。本年度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轮岗计划的,需经省分行审核同意后可延迟轮岗工作,但不得移至下年度执行。
(三)轮岗范围。二级分行和中心支行在管辖行范围内实行轮岗,县级支
11
行派驻业务经理原则应参与委派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大轮岗,但考虑地理位臵所限,确不具备实施大轮岗条件的县支行,可由委派机构向省分行运营管理部申请,经批准后在县级支行本机构范围内轮岗。
直属支行、省分行营业部的轮岗由运营管理部组织实施。根据风险管理情况,如有必要可在兰州市所有机构或部分机构范围内进行大轮岗。
(四)轮岗准备。委派机构应于轮岗前两个工作日,向涉及机构发送《轮岗通知书》(附件4-4),同时抄送省分行运营管理部,于轮岗前一个工作日为轮岗人员申请调整机构归属。
(五)轮岗检查。派驻业务经理轮岗时,应按照《轮岗/代职检查对照表》(附件4-2)的内容执行轮岗检查,并于轮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派机构和派驻机构提交轮岗检查报告(附件4-3)。委派机构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应逐一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要求涉及机构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报告管理
派驻业务经理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和直通式报告制度。 (一)定期报告
1.派驻业务经理工作日志。派驻业务经理每日须填写工作日志(附件5),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工作事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委派机构应按月对派驻业务经理的工作日志登记情况进行收集检查。
2.派驻业务经理月度例会报告。委派机构应按月组织召开本行全部派驻业务经理参加的月度例会,一是听取派驻业务经理工作报告,报告须总结派驻机构在制度执行、业务流程处理、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合规检查等方面的整体评价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二是学习、传达各条线最新业务制度和操作性风险重点,交流操作性风险管理经验。月度例会会议主要内容并入委派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