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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知识产权和科技服务补助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 中 小】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市黄岛区知识产权和科技服务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7日
青岛市黄岛区知识产权和科技服务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发挥科技服务在科技成果产权化、产业化方面的作用,形成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和科技服务补助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 知识产权和科技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区财政性科技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标准根据预算安排确定,实行后补助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具有本区户口或申请时在本区工作学习且满一年的自然人。
第二章 知识产权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知识产权补助主要分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等五个方面。 第六条 专利创造补助标准
(一)对缴纳实质性审查费用的年度内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1500元补助,非职务发明专利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用给予补助。对年度内申请但未缴纳实质审查费的,在缴纳实质审查费的年度给予补助;对年度内授权且权属明确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补助;对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外国发明专利授权,每件每个国家给予不超过30000元补助,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补助。
(二)对自授权之日起维持满5年的有效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1600元补助,对维持满10年的有效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对维持满15年的有效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10000元补助。
每个单位每年享受专利创造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自然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专利运用补助标准
(一)对接受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质押反担保的担保机构,单笔反担保额在50万元以上,每笔业务给予担保机构不超过2万元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每年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二)对运用知识产权质押比例达到贷款金额50%以上、贷款100万元以上的中小型科技企业,给予知识产权质押反担保部分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贴息支持,每个企业每年贴息累计不
超过50万元。
(三)对投保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企业,按保险费用实际发生,前两年分别给予20%的保险费用补助,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8万元。 (四)对为出质知识产权进行处置而发生的评估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且单项评估费补助不超过2万元。 第八条 专利保护补助标准
(一)区内企业提起知识产权维权诉讼,并终审胜诉或通过和解基本实现维权目标的,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 (二)法律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提供维权援助的,每个案件给予法律服务机构不超过5000元补助。 (三)对获批组建专利维权援助及保护基地的单位,连续三年每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工作补助。
第九条 专利服务补助标准 (一)对本区注册且具有国家资质的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在年度内代理区内发明专利申请满500件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每增加500件,参照以上标准给予追加补助,年度内每家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
(二)对完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每年用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的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专利管理补助标准 (一)对年度内获批成为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二)对年度内发明专利申请满100件或者获授权发明专利满20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每增加100件发明专利申请或者每增加20件发明授权,参照以上标准给予追加补助。同时符合年度专利申请和授权补助标准的,仅按其中一项给予补助。 每个单位每年享受专利管理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科技服务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补助主要分为技术转移服务、初创期企业创业服务补助。 第十二条 技术转移服务补助
(一)对承接重大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企业,年度技术合同额累计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技术交易额10%的补助,每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转让重大科技成果的高校和科研机构,按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其中的50%用于成果完成团队补助),每个单位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完成技术交易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每新增技术交易额1亿元再补助10万元,每个机构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对认定为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工作补助。 第十三条 初创期企业创业服务补助
对年度内为孵化器在孵企业免费提供注册、变更、年检、注销、记账、报税等各项业务的服务机构,每服务一家年度内新认定在孵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服务费用补助,每年每家服务机构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家新认定孵化器在孵企业享受免费服务期限为一年。
第四章 补助申请及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区科技部门对知识产权和科技服务补助申请每年受理一次。区科技部门审查后对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项目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五条 区科技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编制知识产权和科技服务补助年度计划,经区财政部门
审核后在年度预算内每年拨付一次;区科技部门负责将补助兑付到相应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创造补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缴费凭证; (二)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及相关年费缴费凭证;
(三)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个人需提供身份证(非本区户口的需提供所在单位证明或劳动保险缴纳证明);
(四)区科技部门要求提报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申请专利运用补助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纳入国家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相关文件; (二)合法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
(三)向相关有权部门办理的出质登记手续;
(四)相关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保险机构出具的单据和银行放款证明,评估费凭证; (五)区科技部门要求提报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专利保护补助的单位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利维权诉讼胜诉或和解法律文书、专利维权援助证明文件; (二)专利维权援助及保护基地批准文件; (三)区科技部门要求提报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专利服务补助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及代理专利业绩证明文件; (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文件; (三)区科技部门要求提报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管理补助的单位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文件;
(二)年度内专利申请百件(含)以上或授权20件(含)以上明细及相关材料; (三)区科技部门要求提报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技术转移服务补助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交易合同、相关交易发票和技术交易完成额证明文件; (二)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文件; (三)区科技部门要求提报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初创期企业创业服务补助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认定在孵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服务代理协议和入孵协议; (二)区科技部门要求提报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知识产权补助的专利具有非正常申请特征的,区科技部门有权暂缓或终止发放补助。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退回已取得的所有补助,并取消其以后补助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青开管发〔2013〕10号)和原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专利扶持与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黄政发〔2013〕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