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8:47:5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3.本案中若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应通过何种程序寻求救济?若采用诉讼途径,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4.若本案在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之前,舒某还在山东某法院起诉济宁某无压锅炉厂侵犯专利权,且无效宣告程序启动时,该案尚未审结,则该案受理法院一般应作何处理?法院可以不按上述一般情况处理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5.若无效宣告请求已经被受理,请求人又撤回其请求的,复审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限制 案例一

原告A公司是“一种饮料瓶”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主要从事番茄汁、果汁等饮料的加工与销售,其销售的饮料基本都用其“一种饮料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包装销售。

原告诉称,原告近期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与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瓶子包装的番茄汁、果汁,其生产者均为B公司。原告认为B公司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其专利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B公司辩称,其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产品包装使用的瓶子是从本市一家洗瓶厂合法购买的二手瓶子;(2)原告的产品通过市场销售,产品的所有权发生转变,专利权人的专利已用尽,消费者有权出售消费品产生的废旧物品即饮料瓶,洗瓶厂收购废旧饮料瓶后在出售给其他公司再利用,应属于合法行为。

经法院调查,B公司使用的饮料瓶95%以上均来源于某洗瓶厂,该洗瓶厂主要通过收购A公司消费者手中的二手瓶子,并进行刮除瓶贴、打磨专用字样、消毒等程序后,再将瓶子售予B公司。

思考问题:1.简述专利权用尽原则以及适用范围?

2.请分析本案被告B公司采用专利权用尽原则作为侵权抗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二

2002年12月15日,A研究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可控硅民用电灶调节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3年10月10日获得授权。

2002年2月开始,B安装公司根据杂志《电子电路集》中介绍的电路原理,于同年4月自行试制出可调电灶样机一台,于2002年6月定型,型号为KT36。至2002年12月20日,B安装公司生产线的实际生产能力为年产KT36型电灶390套。2003年的生产并未超过原有规模。2004年3月14日,B安装公司增加一条新的生产线,年生产量为520套。

2004年8月30日,A研究所在市场上发现由B安装公司制造、销售的可调电灶与其所获专利主要技术特征一致。A研究所认为:B安装公司制造和销售其专利产品,侵犯其享有的专利权,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安装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B安装公司辩称:被告生产的电灶在研究所申请专利之前,依法享有先用权,其行为不构成专利侵犯。

受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某大学对原、被告的产品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双方当事人产品电路基本原理一致,其区别对电路工作原理无影响。

思考问题:1.请简述先用权原则的内容以及使用条件? 2.本案被告B公司是否享有先用权?

案例三

2009年,马来西亚籍货轮“亚拉巴”号从马来西亚出发驶往韩国,途中遭遇台风袭击,发动机出现故障,遂临时停靠中国广州。该货轮停靠广州之后便在中国聘用数名技术人员对其发动机进行检修。技术人员王某是上海A造船厂职工,王某在检修“亚拉巴”号发动机过程中发现其中核心部件“连杆活塞”系与A造船厂三年前在中国已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产品相同。王某随即将这一情况向A造船厂领导报告,经过A造船厂进一步核实,“亚拉巴”货轮上的发动机连杆活塞的确与其专利“一种发动机连杆活塞”所保护的产品相同。 A造船厂遂以专利侵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暂时扣押“亚拉巴”号。A造船厂诉称其2006年在中国申请了“一种发动机连杆活塞”的实用新型专利,2007年获得了专利授权,该实用新型所保护的产品目前尚未投入市场。“亚拉巴”号货轮隶属美国B运输公司,该船在2008年对发动机改装时更换了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相同的连杆活塞。“亚拉巴”号常年往返于马来西亚与韩国之间,也多次向中国运输货物。而且本次在中国停留时间较长,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就擅自使用与其专利内容相同的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B运输公司辩称:“亚拉巴”号系因台风袭击导致发动机损坏而临时停靠中国港口,其停靠行为属于“临时过境”,按照中国专利法规定,在临时过境的运输工具上使用专利不构成侵权。

思考问题“1.请简述使用“临时过境”作为侵权抗辩理由应符合哪些条件? 2.请问本案被告是否使用上述例外限制?

案例四

原告陆某2004年3月28日取得“熟化垃圾组合筛碎机”使用新型专利权。 2000年12月14日,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全国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其中一个项目为“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开发研究”。被告B环卫厂系为完成国家科研项目而建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也系上述科研项目的研究单位之一。2004年4月,被告无锡B环卫厂与被告A工程公司签订合同,由B环卫厂委托上海A工程公司研制该厂后处理车间关键设备筛分破碎机械。

原告陆某诉称:由A工程公司制造的B环卫厂使用的筛分破碎机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要求判令A工程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判令B环卫厂停止使用专利产品。

被告A工程公司辩称:根据《专利法》规定,国家科研项目有权使用任何专利而不视为侵权;该公司未在实施项目中得利。

被告B环卫厂辩称:该厂承担国家城乡建设部的重点科研项目,委托A工程公司设计制造“高效复合筛碎机”,根据《专利法》规定不属于侵权行为;该厂系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使用机器并非以营利为目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国家建设部等相关部门组织对B环卫厂等单位承担的项目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研究成果符合课题要求。另据B环卫厂提供的资料,该厂2007年处理垃圾七千多吨,每吨评价售价4.59元。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属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根据《专利法》地69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应视为对原告专利的侵害。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用法错误。A公司对陆某已取得专利权的专利设备进行研制的行为,不能视为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的合法行为,已构成侵权并应承担赔偿责任。B环卫厂作为承担建设部下达科研项目的研究

单位之一,使用与陆某专利技术等同的设备用于科研项目的行为,符合《专利法》地69条第(四)项的规定不视为侵权行为。但B环卫厂在科研项目通过鉴定,再无垃圾筛分破碎的科研任务,在使用陆某专利技术保护的设备用于处理垃圾,并又有销售行为,已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应认定为侵权。

思考问题:1.请简述《专利法》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专利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原因?

2.请阐明以上述规定作为侵权抗辩理由的使用范围?

3.请以《专利法》第69条为依据,结合案情阐述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陈述理由?

案例五

1992年2月21日,日本A株式会社在中国提出“用于治疗或预防高血压症的药物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申请,2003年9月24日被授予专利权。2005年10月8日,A株式会社与上海B制药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许可B制药公司在中国全城内使用该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和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在B制药公司申请新药上市许可审批期间,他们发现北京C药业也向国家药监局申请了的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新药的临床批文,并进入了新药申报与审批阶段。C药业在国家药监局申请的涉嫌侵犯原告专利的新药名为“奥美沙坦酯片”。 原告A株式会社和B制药公司于2009年10月10日向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C药业侵犯其专利权。

被告C公司辩称:该公司生产涉案药品“奥美沙坦酯片”的目的,是专门为了获得和提供该药品申请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并将该信息报送给国家药监局,以获得该药品的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因此,C公司的涉案行为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思考问题:1.请简述Bolar例外的内容? 2.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

案例六

中国A医药研究所于2003年研制成功一致特效抗病毒药物X,该药物对流感病毒有较好的抑制作用。A研究所将该成果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30多个国家内申请了发明专利,2007年1月获得中国专利授权。

2008年下半年,世界范围内突然爆发某种传染性与死亡率都极高的流感疫情。经临床验证,药物X对该流感病毒具有独特的杀灭与抑制作用,可有效控制病毒的传染。2008年11月,A医药研究所将上述专利许可给加拿大B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独占实施。B公司生产的药物X投放市场后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对抗击流感疫情起到了重大作用。B公司领导层见产品十分畅销,便在全球范围内大幅提高药物X的销售价格,该药在中国的进口商因价格问题纠纷大幅降低进口量,而此时流感疫情在中国也出现了大面积蔓延的趋势。

2009年2月,中国某药企C公司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对A研究所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该药企在申请中指出,2008年11月,加拿大B公司与C公司同时与A研究所洽谈专利许可问题,最后B公司获得许可。但双方最后成交合同中的专利使用费与C公司当时承诺金额相同,A研究所以C公司生产能力不足,药品质量无法保障为由,拒绝了C公司的合作请求。

据调查,C公司为中国知名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技术属国际领先水平,质量控制标准也

达到相关要求,而药物X的生产仅需在原有某常规药物生产线的基础上稍作改进便可实现。

思考问题:1.强制许可将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若B公司与C公司均未获得A公司研究所的许可,C后来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则A研究所是否可以再将该专利许可给其他公司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是否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

2.请说明强制许可的实施范围以及例外情况?

3.请结合本案分析如当事人不服强制许可决定,他们可以有哪些救济途径? 4.如果本案涉案专利为半导体技术,则申请对其强制许可是适应满足哪些条件?

案例七

A公司是中国一家国有汽车生产企业,2002年该公司申请了“一种新型清洁环保汽车燃料”的发明专利,2006年获得授权。使用这种燃料的汽车排放的二氧化碳大大低于传统汽油车辆的排放量。该技术与其他环保燃料相比,安全性更好,生产成本更低,工业可用性更强。经专家评估,该项技术可以大大缓解全球气候变暖的压力。目前A公司仅利用该项专利技术小批量生产汽车,产品主要供公园、高尔夫球场等公共场所使用。

随着气候变暖问题逐渐得到各种的重视,中国是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多的国家之一。环保部门得知上述专利技术的特殊功效,便组织专家讨论该技术湿湿的可能性以及实际效果,拟向有关部门申请在全国推广应用该专利技术。

思考问题:1.简述专利推广应用的概念以及适用条件? 2.有权批准专利推广应用的部门有哪些?

3.专利推广应用的使用费如何确定?如果不服推广应用的决定,专利权人可采取哪些救济途径?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保护

案例一

2002年7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原告张某“开塞露灌肠器”实用新型专利权。2003年9月,原告张某与原告上海A制药公司签订技术转让书一份,原告张某将其享有的专利权无偿转让给原告A制药公司。

2003年6月2日,上海B制药厂制造了一套开塞露塑料瓶、盖的模具。 2003年底,原告发现市场上有销售的由被告B制药厂生产的“开塞露灌肠器”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理由为:(一)根据等同原则,被告生产的开塞露灌肠器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特征相同。(二)被告生产的开塞露灌肠器采用了原告的分体式双密封结构的专利技术。

上海B制药厂辩称,其产品与原告产品的技术特征不相一致。其产品的瓶底与瓶口并不组成一圆弧,而是45度侧角;原告专利产品的主要特征是瓶盖内中央有一个中空圆柱瓶口塞,使瓶底与瓶口呈双密封结构。而被告产品瓶盖内中央为实心圆柱体,只能达到紧密状。故所谓系争侵权产品不能相互替代而不适用等同原则,因此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生产的开塞露灌肠器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要求书中载明的特征不相一致,不适用等同原则,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对原告张某、上海A制药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思考问题:1.简述我国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方法? 2.请简述等同原则的内容?本案被告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案例二

李某是一项名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主要内容为:手机每次开机使用时,手机的内部处理程序自动检测当前用户卡的内置数据信息,然后将该信息与预先存储的合法用户卡内置数据信息进行比较,如果一致,则正常使用;如果不一致,则正常使用同时按照设定的功能参数自动隐形拨号。

2008年11月,李某在市场上发现A公司生产的型号为MX100具有手机卡识别功能的手机,用户初次使用手机卡时可以在该手机上设置保护密码,该手机可以对用户的手机卡进行身份验证,当插入新手机卡时,手机将按设定的功能参数隐形拨号,并且如果未输入正确的保护密码,手机将不能正常使用。李某认为上述技术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根据李某在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做的陈述中记载的关于“拨号报失的同时,用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说明,认为李某在专利审批阶段,为获取本专利,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并据此依据禁止反悔原则,认定“拨号报失的同时,用户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的情况已经排除在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之内,从而判定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思考问题:1.请简述禁止反悔原则的内容?

2.请你站在本案主审法官的角度简要评述判决理由?

案例三

刘某2003年获得名称为“多棍式蔗渣除髓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A环保公司2007年获得名称为“阶梯式蔗渣筛分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两者区别仅在于刘某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比A环保公司多一个髓量调整板,而A环保公司则采用调速电机代替了上述髓量调整板。

2009年10月9日,刘某以A公司侵犯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诉称:原告的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物相比,被诉侵权物有七个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同,只有一个技术特征即髓量调节装置不同。该特征实际属于其专利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安装髓量调节装置不影响该专利的实施。

A环保公司辩称:髓量调整板这一技术特征记载在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应认为是其必要技术特征,而我方产品没有这个髓量调整板。我方专利产品安装了调速电机,而且调速电机与髓量调整板工作原理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不构成等同。

受理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双方的专利技术进行对比,鉴定报告认为:原告产品中安装的髓量调整板是实现整个实用新型专利发明目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髓量调整板特征既进入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又得到说明书及附图的支持,不能视为明显附加技术特征,而应是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被告的产品的调速电机与原告的髓量调整板技术不构成等同。

思考问题:1.请简述多余指定原则的内容? 2.请结合上述原则分析本案?

案例四

原告A材料公司诉称:2008年5月到6月,被告B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了与其专利相同的产品,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使用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