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17 14:23:2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

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02 【实施日期】2005.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实施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5〕5号)精神,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进一步理顺出中心下岗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按照中、省要求,今年内要基本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稳定全 1 / 3

市就业形势、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

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并轨工作。同时,要妥善处理好下岗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以实现全面并轨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格局。

(二)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以促进再就业为目的,以理顺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和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到2005年底使现有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基本实现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同时,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

(三)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下岗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企业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坚持就业优先,大力开发就业岗位,鼓励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坚持理顺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坚持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 二、分类指导,区别处理,平稳推进并轨工作

(四)实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对象范围是:

1、1998年6月30日后签订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且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2001年后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目前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五)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中,对2004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且距退休年龄满5年以上,有劳动能力的下岗职工,运用各种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再就业援助力度,采取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灵 2 / 3

活就业等办法,促其实现再就业。对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帮助,但实现再就业仍有

困难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与职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退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国有困难企业难以全部承担缴费的,从并轨资金中予以适当补助,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直到退休。补助资金中省财政承担60%,市属企业由市财政承担40%,县区企业由县区财政承担40%。

(六)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满5年,难以再就业的人员,原则上不解除劳动关系,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在职职工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发给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企业难以发放生活费的,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退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领取失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