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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国卫基层发[2017]20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04.13 【实施日期】2017.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福建省医保办: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卫生计生部门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
2017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4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新增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原则上全国平均达到180元左右。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1 / 2
的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
二、提升保障绩效
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50%和75%左右,逐步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报销比之间的差距。扩大纳入支付的日间手术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定点范围。积极推进对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疾病实施按病种定额付费等有别于普通门诊的慢性病补偿政策。 三、完善大病保险政策
继续加大投入力度,新农合新增筹资中的一定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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