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2 18:46:1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

参考答案

(台山开放大学 赵毅雄 整理)

一、名词解释:

1.亲亲得相首匿 (参见学习指导P.73)

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除谋反、大逆外,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不受到法律追究或减免刑罚。

2、春秋决狱 (参见学习指导P.74)

汉朝断案的方式,汉代在断决案件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根据儒家经典《春秋》一书中所表达的儒家经义为准绳定罪。

3、官当 (参见学习指导P.84)

官当,是指官员若犯徙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或爵位抵罪的制度。这种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权,使他们可以犯徙罪而逃脱法律的制裁。

4、《开皇律》 (参见学习指导P.98)

开皇三年,隋文帝本着删繁就简,以轻代重的原则,对新律重新更定,最后完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朝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5. 《唐律疏议》 (参见学习指导P.98)

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永徽律》,十二篇五百条。此后又对五百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 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6、《宋刑统》 (参见学习指导P.144)

《宋建隆重评定刑统》的简称,是我国历史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7、元典章 (参见学习指导P.145)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与《大元通制》几乎同时出现,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治至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

8、秋审 (参见学习指导P.127)

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秋季复审各省监侯死刑案件的制度。

二、论述题

1、两汉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两汉的立法指导思想是:1)约法省禁;2)德刑并用;3)顺天行刑。

2、什么是“准五服以治罪”?

西晋《泰始律》第一次将“五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称为“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

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3、简述唐律十二篇的篇章和结构。

《唐律疏议》一共12篇500条。12篇按照顺序及其内容来看,分别为:(1)《名例律》,(2)《卫禁律》,(3)《职制律》,(4)《户婚律》,(5)《厩库律》,(6)《擅兴律》,(7)《贼盗律》,(8)《斗讼律》,(9)《诈伪律》,(10)《杂律》,(11)《捕亡律》,(12)《断狱律》。

4、宋朝法律制度有哪些重大发现?

宋朝法律制度: 1、在立法上的体现(1)在《宋刑统》这部国家大法中,增加了皇帝个人敕令,反映出皇权对立法的控制。(2) 制定编敕(3)制定《盗贼重法》。

2、在法律内容上的体现(1)规定了刺配刑(2)规定了最为残酷的生命刑——凌迟刑。

3、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1)在中央司法机制之上,设置审刑院。(2)在地方州县之上设立提刑司 。

5、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1、司法机关:明以后的皇朝体制,许多都受到元王朝的影响,原有刑部继承元的体制,仍然以刑部作为主审机关,

虽然恢复了大理寺,却成为了复核机关。清的中央司法机关是以刑部为首,大理寺和负责监察的监察院为辅的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