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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12:50: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浅谈项目管理中表见代理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 表见代理的基本概念

二、 表见代理对建筑企业的严峻考验 三、 表见代理在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四、 如何预防“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

一、 表见代理的基本概念 案例1

某建筑企业A中标某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一家有资质的施工公司,而该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了刘某个人B,且对建筑企业隐瞒了转包事实,称刘某是其施工现场的负责人。为统一管理,建筑企业在实际施工时将施工公司统编为 “项目桥梁一队”。 刘某在施工过程中, 私刻公章, 以 “项目部桥梁一队” 名义与物资供应单位C签订了买卖、 租赁合同。后因刘某未支付材料费、租赁费220万元, 物资供应单位C将建筑企业、施工公司及刘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 “表见代理” ,建筑企业应承担全部的付款责任。

表见代理的定义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四要素

(1)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 (2)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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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对人是善意无过失的;

(4)代理人与相对人的经济行为合法有效。 表见代理的四种类型

从发生的原因进行归纳,可将表见代理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误信本人授予代理权的表见代理。即因本人的授权表示行为而产生了授权表象,表现为本人对授权表象采取的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两种情形,前者如:向第三人声称有授权,实际上并无授权;将本人的印鉴、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他人等。后者如: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2)、误信代理人未越权的表见代理,即因越权行为而产生了授权表象。在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情形:因委托授权不明,代理人越权而实施无权代理;代理权范围变更、缩小,而第三人并不了解。

(3)、误信代理权延续的表见代理,即因行为延续而产生了授权表象。实践中的具体情形有:代理权消灭后,本人未收回授权委托书,也未以正常方式向第三人告知代理权消灭,委托书 上也未注明有效期限或消灭事由;已向第三人为授权通知,但代理权消灭后,未以适当方式通知该第三人。

(4)、有某种特殊关系的表见代理。行为人与本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并能使一般人产生信赖即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构成表见代理。如行为人与本人是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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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见代理对建筑企业的严峻考验

(一)、表见代理风险可能成为建筑企业的隐形杀手

(二)、实际施工人对外商事行为可能给建筑企业带来哪些风险?

(三)、施工企业承担责任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案例2

浙江某著名的建筑之乡就曾在一年之内发生了86起类似案件。如某建筑公司直属工程处项目经理上任不久,便私刻公司行政、合同、财务和法人代表等多枚印章,对外借款数千万元,并用私刻的印章为他人提供近千万元的经济担保。该公司因此被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导致这家在宁波市唯一拥有国家水利二级建设资质的建筑集团濒临倒闭。还有某建筑集团下属的一项目经理,将甲方支付的200万元工程款转账支票偷偷涂改了收款单位的名称,打入一家关系户的账号挪作他用。据当地警方经侦部门负责人介绍,一年内公安局受理的建筑项目承包商经济犯罪案件在所有经济侦查案件中占50%以上,涉案资金达1亿多元,当地几乎所有的建筑骨干企业都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少则数百万元,多则数千万元。

(一)、表见代理风险可能成为建筑企业的隐形杀手

表见代理是个法律概念,表见代理制度的出发点和立法意图是为了维护财产流转的安全,即市场的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使其在有理由的、善意的相信他人是有代理权并与之交易的情况下,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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