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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见义勇为”免责条款
作者:吴丹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7期
摘 要:《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了救助者对他人进行帮助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该条款为了匡扶社会正气,解决一些“扶不扶”的社会问题,本篇论文从“见义勇为”条款的基本内容出发,并从域外国家的分析研究中得出见义勇为免责条款的必要性。
关键词:民法总则;法与道德;见义勇为 一、“见义勇为”免责条款的内容 (一)“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与道德的联系
从法律层面上看,见义勇为是指没有特定义务的救助者不顾自身安危,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无端的侵害。从道德的角度来看,见义勇为者做一些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以维护他人的安全和利益。[1]近几年来,我国的诚信道德与秩序出现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如被救助人反咬一口的江苏南京“扶不扶”的“彭宇”事件,引发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鉴于此,《民法总则》中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更加的有利于为此类案件提供一些法律支持,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的同时也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立法理念。
(二)“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与秩序的联系
关于“秩序”,美国的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它是指在社会过程和自然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2]人类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离不开秩序,因此,权利与义务必须由法律进行明确地界定,只有这样,才能在纠纷发生的时候,使“有法可依”这四个字来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也能使法律来保障救助者的权益,减少救助者的“后顾之忧”,这也是立法者将“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写入《民法总则》的重要原因。 二、“见义勇为”条款在一些域外国家的相关规定 (一)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的法律都有关于保护救助者的规定,即所谓的“善良的撒玛利亚人法”。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让见义勇为者在一些紧急的情况下给予被援助者帮助,鼓励社会正义。[3]美国的“好人法”免责条款在实践中也有进展,如美国加州通过的“好心人免责条款”,就是在紧急情况下对于救助者可能造成的损害提供免除责任的法律。制定这个法律条款的目的就是通过免除见义勇为者的责任,以鼓励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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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国家
法国刑法规定,当救助者对于他人遭遇紧急情况而没有提供必要的援助,可被处以6年的有期徒刑和罚款。新加坡的法律也完全能做到保护施救者的权益,若被救助者污蔑救助者,将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并以污蔑罪论处。意大利刑法也规定,对于不帮助他人远离紧急情况的人处以最高1年的有期徒刑或加以相应的罚款。这些国家的规定都对于救助者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分清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有利于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风尚。 从这些域外国家的立法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救助人需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抑或是免责条款,其立法的初衷是通过立法保护救助人员和受援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民法总则》规定“见义勇为”免责条款的必要性
这个条款的法律价值就是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赋予善意救助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降低他们所要承担的风险,并增强社会的道德观念。另一方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需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然而,通过道德约束人们的行为在某些方面是非常有局限性的,因此,道德无法约束的就必须靠法律的手段来加以规制或保护。“见义勇为免责条款”经历了三次重要的修改,包含了立法者最初的立法用意,在“道德滑坡”当今社会,利用立法来促进法律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表达的就是公民的道德自律与基本的道德规范。法律在现代社会有其独特的内在价值与重要意义,法律在一定层面上与道德相辅相成。所以,“见义勇为”条款的制定一方面体现了立法者想在道德引导方面的初衷,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法条的设计能引导社会公众对于他人所受的损害伸出救助之手,从而自愿投入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社会道德风尚中去,这也是该条款的重要价值与意义。 四、结语
《民法总则》中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密切的体现,它的内容关乎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社会生活的记载和总结,更呈现着中国人的社会交往规则和实践理性,“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也必将凝聚起强大价值引导力和精神推动力。 参考文献:
[1]关今华,林金贵.见义勇为及人身损害救济问题研究[J].莆田学院学报,2005,12(1):1-4
[2]【美】博得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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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适时:《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78页。 作者简介:
吴丹(1994~ ),女,汉族,河南信阳人,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