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17:11: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案例10 案情简介:

我内陆某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1800美元,FOB天津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是夜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请分析此案应吸取的教训。 要点评析:

我国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提倡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特别是内陆地区的出口。

案例中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在该市有集装箱中转站,即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11 案情简介:

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为由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要点评析:

不能,因为CIF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而货损是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后,卖方已完成交货,风险已转移至买方,所以不能以此为由拒付,但是可以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当然,如果是承运人责任,应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案例12 案情简介:

我方按CIP南京条件进口10公吨化肥,其经海上运输,抵达上海港后转为公路运输运至南京。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有求我方支付货款和公路运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 要点评析:

不合理。因为CIP南京,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并支付运费到南京,因此卖方只需支付货款即可。

案例13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对某日商出口大米,做出发盘,其中规定:每公吨CIF大阪150美元,装运港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差别?

要点评析:

应从CIF中扣除运费和保险费,从而求得FOB价。按照CIF和FOB成交的风险一样,因为两者的风险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区别主要在于CIF相对FOB,卖方义务增加了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案例14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按照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货物。卖方在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并取得相应单据。货物在运输过程途中时逢埃以战争爆发,苏伊士运河关闭,只能绕道非洲南端。事后买方就航行途中发生的绕航费用、货物湿损以及未能按预计时间到达向我方提出索贻。问我方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无须赔偿,因为CIF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卖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地点完成货物装运即完成交货,对于交货后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案例15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要点评析:

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案例16

案情简介: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

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无理。因为FCA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案例17 案情简介:

某出口公司A同新加坡的客户因价格条款发生了一些分歧,一直争执不下。A和这个客户做的业务是空运方式进行运输,A认为“CIF”只适用于“海运及陆运方式”而不是用于“空运方式”,所以坚持用“CIP”条款(并且银行方面也坚持按照国际惯例空运必须使用“CIP”)。可客户坚持要用“CIF”,他们认为“CIP”比“CIF”多一个费用。A想问到底“CIP”和“CIF”在费用上有什么区别?A的做法是不是正确?

要点评析:

CIP比CIF多了一个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运输费用。A的做法正确。因为CIP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处,而CIF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因此出口业务中采用前者便于卖方及早交货。

案例18 案情简介:

新加坡A公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已履行完应尽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问:该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要点评析:

Incoterms2000重新规定了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

可见,在本案中,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B公司应负责装货。A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

案例19

案情简介:

我国无锡某公司采用FOB上海向美国出口货物一批,装运期为5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4月26日收到买方发来的装船通知,告知我方载货船舶将于5月15日到达装运港。为了及

时装运,我公司业务员于5月10日将货物从无锡运至上海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损失。 问:(1)以上损失是否应该由我方承担?为什么?

(2)若采用FCA 无锡交货,该损失是否应该由我方承担?为什么?

(3)采用FCA贸易术语和FOB贸易术语在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单据、结汇时间等方面存在哪些不同? 要点评析:

(1)以上损失应该由我方承担。因为FOB上海的风险点在上海装运港船舷,该损失发生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因此由卖方承担。

(2)若采用FCA无锡交货,该损失不应该由我方承担。因为FCA无锡的风险点在无锡货交承运人处,而该损失发生在运出无锡之后,因此风险已转移至买方。

(3)采用FCA贸易术语和FOB贸易术语在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单据、结汇时间等方面存在哪些不同?

FOB FCA

交货地点: 装运港船舷 货交承运人处 运输方式: 水运 各种运输方式 运输单据: 提单 依运输方式而定 结汇时间: 转运港越过船舷之后 货交承运人之后

案例20 案情简介: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要点评析: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CFR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案例21 案情简介: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