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9 16:25: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五)不停航施工安全管理情况。简要说明本月开工的不停航施工项目,内容包括施工内容、施工工期,如果有施工时段,也应阐明。
(六)新增或查处超高障碍物情况。包括障碍物名称、高度、位置、新增的原因、处理情况。
(七)应急救援出动或演练情况。简要说明应急救援响应等级、出动时间和原因;演练的时间、演练内容、总体点评、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一条 监管局机场处收到月报后进行审核、完善和汇总,统计分析后形成监管局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于每月最后一天前报送管理局机场处。
第十二条 监管局的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除包括第十条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本月监察工作情况。简要说明本监管局辖区内的监察次数、发出的整改通知单数、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相应的措施。
2、本月机场安全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策、下一步工作计划及安全管理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管理局机场处对本辖区内所有监管局机场处的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进行汇总、整理、统计、分析,形成管理局的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上报民航局机场司。
管理局的月报除应当汇总监管局月报的全部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管理局对机场安全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策、下一步工作计划及安全管理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管理局机场处上报月报必须于下月初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周向民航局机场司报告机场运行情况,报告应当抄送管理局机场处和监管局机场处。报告内容包括快报所包含的内容,以及机场本周的旅客吞吐量、航空器起降架次、货邮吞吐量、航班正常率等。
第十六条 快报、月报、周报内容要真实,文字要准确、简明。
第十七条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在机场内发生不安全事件,或发现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时,应当通报机场管理机构,并报告监管局机场处。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漏报或谎报机场飞行区运行安全信息。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机场司管理文件《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的规定》(MD-CA-1999-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