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2014 公司法亮点及其与旧版修改条款对照和解读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5:40:5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删去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CYE。 东权利。 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东权利。 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立大会通过; 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立大会通过; 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CYE。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立登记。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CYE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