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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10:29: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进口粮食指定口岸条件标准(试行)

为有效防范和降低进口粮食传带外来有害生物和潜在安全风险,提高口岸把关服务能力,优化整合资源配置,不断推动进口粮食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根据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进口粮食实施指定口岸制度。

本规定中粮食,主要是指用作加工食品、饲料或其他非繁殖用途的小麦、玉米、水稻、大麦、大豆、油菜籽、杂粮(含高粱、荞麦、燕麦、豌豆、绿豆、红小豆等)作物的籽实以及马铃薯、木薯等薯类的块根或块茎等。科研、参展、样品等特殊进境粮食按相关规定执行。

进口粮食指定口岸条件及申报核准程序如下: 一、口岸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海(水)运散装口岸应为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口岸(从港澳地区中转进境粮食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2.口岸周边1公里范围内没有种植与进口粮食种类相同的粮食作物;

3.进口粮食接卸、运输、储存、查验、处理等区域布

局合理,与外界及生活区相对隔离,地面平整、硬化、坚固,无裸露土壤,整洁卫生;

4.供电供水、排水设施齐全,具备防火等消防安全条件。

(二)功能区条件。

1.应具备进口粮食固定的靠泊接卸区域,海运口岸散装粮食日接卸能力不低于8000吨(木薯干不低于2000吨),海运集装箱或陆运口岸接卸能力与粮食进口量相适应;

2.应具备符合《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检验检疫办公用房、查验场所等条件,并设有更衣室、工具室和样品间等。集装箱、汽车、火车装运的还应配备开箱、掏箱和落地查验必需的机械设备;

3.应具备与粮食进口量相适应的口岸专用粮食仓库或换装堆放场所(限木薯干和集装箱装运的粮食),并符合国家相关粮食储藏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海运进口粮食仓储容量不少于可靠泊的单船最大进口量,陆运进口粮食仓储容量不低于单批最大进口量,且不少于500吨;

4.应具备装卸粮食的密闭、防撒漏运输工具和撒漏物收集清理存放的设施及设备,如挡防漏布、吸尘车。如使用车辆运输的,装卸场所出入口应配备消毒池、消毒垫以及对车体进行清洁的专用设施;

5.应具备进口粮食撒漏物及下脚料专门存储场所及焚

烧炉等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并具备疫情监测、防除等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常用的杀虫、除草、消毒药剂及处理器械,并专库保存;

6.粮食接卸、储存、地磅、查验、处理、下脚料堆存场所等关键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满足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相关网络系统要求。

(三)防疫管理条件。

1.口岸应建立进口粮食接卸、运输、储存等环节防疫管理制度,按规定流向发运。对粮食撒漏物清理、除害处理、疫情监测铲除等制订相应安全管理措施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纳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组织有效实施,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2.口岸应成立防疫安全领导小组,配备2名以上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防疫安全人员,在接卸、运输、储存、处理、监测等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3.口岸其他业务的运营应不影响粮食的安全卫生和疫情防控。如果口岸经营与粮食进口、储存、运输、除害处理等分属不同单位,应签署职责明确的进口粮食防疫安全协议,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4.每批粮食接卸、运输、储存后,口岸相关企业应对运输工具及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并对收集的撒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