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厂、码头)污染事故应应急处理预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0 4:41: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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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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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防治来自船舶、码头、装卸设备、油罐、输油管线、其它设施以及相关油类作业造成的溢油污染损害,保护水陆环境和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

充分考虑码头、油罐区、输油管线及阀门、装卸设施的地理环境等因素,利用现有设备、器材及人员,对溢油事故做出最快速、最有效的处理。

1.2编制依据

1.2.1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防治船舶污染管理条例》 《宁波市船舶溢油应急预案》; 《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波港 港区 码头装卸设施以及停靠在码头的船舶等溢油源导致的污染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储油罐区、输油管线及阀门、以及其它可能对海域造成危害的陆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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