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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4 21:19:2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论经济法在中国的创新(一)

“摘要”经济法乃振兴经济之法。科学发展观对新兴的经济法既作出了肯定,又提供了指引。当前,中国经济法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但也遭遇到严峻的挑战。出路在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经济法的创新发展,并使之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创新包括:经济法理论和方法的创新;经济法基本制度的创新;经济法立法和实施的创新。这是一项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事业,必须从理论上深化,在实践中发展。文章就此提出了若干对策性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中国经济法,科学发展观,法律博弈,制度创新 一、科学发展观对中国经济法创新的意义

在中国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背景下,科学发展观体现为“一个中心、五个统筹、一个根本”。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它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各个领域,是照耀21世纪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工作的灯塔,必将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正如中央所号召的:“我们要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开创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新局面。”1] 相对于一些传统的法律形态而言,经济法(EconomicLaw)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已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经济法首先是一国的法律现象,但现已发展为区域性的法律现象、国际性的法律现象。经济法乃振兴经济之法。对于履行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公共利益使命的经济法,科学发展观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经济法应当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种制度性工具,作为依法执政、依法管理国民经济的一种基本手段。按照科学发展观,需要解决经济法必须发展、经济法怎样发展的问题。本文着重探讨的是“中国的经济法怎样创新发展”。

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经济法的实际工作和理论工作,必须把握两个要点:其一,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与经济法的存在形式和社会价值具有高度的同一性,这是科学发展观对新兴的经济法的肯定;其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与经济法的运行规律和发展趋势具有密切的关联性,这亦是科学发展观对前进中的经济法的指引。现在经济法学界开展“科学发展观与中国经济法的创新”的专题研究,既是对于过去经济法及经济法学发展的小结,又是开拓未来的序曲,或者说新的起点。

二、中国经济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20多年前,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经济法应运而生。弹指一挥间,中国的经济法从无到有,由浅入深,与时代同行,应对全球化挑战,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并引起中国的法律体系及法学体系的重大变革。 当前,中国经济法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响亮地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其中包括“完善经济法律制度”、“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

“春江水暖鸭先知”,从中央的精神中,经济法学人真切地感受到,经济法发展的又一个春天到来了,万紫千红的局面一定会出现。

与此同时,中国经济法也遭遇到严峻的挑战。经济法制建设面临着艰巨的任务:解决现存的问题,消除制度性的障碍,此其一也;适应新的形势发展,保障改革的深入和开放的扩大,此其二也。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基于国民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强调五个统筹,要基于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一些不协调或不够协调的现象和问题;提出以人为本,要基于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或较为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上述许多方面都与法有关。“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P379)而各项法制中,经济法所体现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功能非常突出,责无旁贷。

不妨将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问题摆得更具体一些:第一方面,已经暴露出来的现象如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违法违规乱上建设项目;去年非典疫情蔓延显示出的“社会发展这条腿短”;土地征收、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改制和破产中侵蚀国家财产、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和逃避银行债务;政府工程拖欠建设款;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教育乱收费和药品购销、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食品、药品安全;农民负担过重;等等。第二方面,潜在(有的已有所暴露)的风险,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中国将面临十大风险,包括就业问题、“三农”问题、金融问题、贫富差距、生态与资源问题、台湾问题、全球化问题、国内治理危机、信心和诚信问题、艾滋病和公共卫生问题。形成和产生上述现象、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必须综合利用国内、国际的条件,必须综合运用经济的、技术的、行政的、法律的和道德的手段。从法的角度来说,处理经济问题,其中有一部分法制还不够完善,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法可依的,然而许多制定得很不错的法律条文在实践中却打了很大的折扣。人们迫切期待着:什么时候,我们的法律(尤其是经济法)像钢铁一样硬,而不是像豆腐一样软!

面临艰巨的任务,经济法必须与时俱进,实现跨越。出路就在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经济法的创新发展,并使之真正得到贯彻落实。所谓创新,一种是从无到有,这是原创性的;另一种是破旧立新,这是改造性的。经济法的创新,应是二者兼而有之。创新也就是博弈。我们要做的工作是,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贯彻到经济法的理论和方法的创新、基本制度的创新、立法和实施的创新中去,勇辟蹊径,别开生面。 三、经济法理论和方法的创新运用 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经济法的创新,首先应当在理论以及方法方面有所突破,然后以理论为先导,运用科学的方法,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创新。 1.经济法理念要更新 马克思说过:未来的新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P649)人类社会的发展,必将把人的利益、人的价值放在最高位置。经济法的理念可以集中为一个大写的字,就是“人”!既然如此,经济法就要贯彻“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经济法就要协调关系,平衡利益;经济法就要坚持社会本位,体现人文关怀。因而,对那些弱势群体利益、经济生产安全之类的问题,又怎能坐视不顾呢?所以,必须首先确定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理念。我国正在酝酿制定的《人权法》、《农民权益保护法》,正是体现了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律的理念更新。

西方有识之士认为,经济法“发展了公共利益这个核心的概念”。(P36)经济法的突出之处在于它的社会本位观、社会公共性。经济法就其价值取向而言,反映了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的目标。应当研究,如何将科学发展观中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具体化为经济法的指导原则,运用于立法和执法的实践之中。包括具体界定何为公共利益,如何维护公共利益。

2.经济法范畴、原理要创新

经济法是一系列特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整体。为什么能够出现整体意义上的经济法呢?从哲学上说,经济法的范畴、原理及其科学组合,构成经济法的理论支柱。如果经济法的范畴、原理等研究没有突破,则经济法就难以创新。应当站在时代的高度,以宽广的视角,加强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形成一整套独特的现代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原理,不要一提到“范畴”就“犯愁”啊。我们必须记住恩格斯的名言:“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着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P34) 3.经济法研究方法要创新

在方法论上,从法到法、过多地使用注释法学的方法需要大力改造,应当运用多维度的研究视角和多元化的研究方法,如系统论、博弈论、比较的方法、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法、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现在的经济法研究中,博弈分析太少,定量分析太少,实证分析太少。经济法研究的思路应当是从经济到法律,又从法律到经济,即出发点是现实经济问题,中间经过法律博弈、法律协调,最终落脚点还是回到解决现实经济问题上来。研究方法的创新必将推动一门学科发生革命性的变迁。 四、经济法基本制度的创新

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经济法的创新,务求落到实处,而这个“实处”,着重指制度建设。制度可以分解为体制、机制与法制。整个经济体制及微观经济运行机制决定经济法制,经济法制表现经济体制及经济运行机制,这三者需要同步建设。经济法在西方和东方各有特殊的表现,但存在许多共同的规律性的东西。我们说“经济法在中国的创新”,主要指立足于本国国情的经济法律制度。它具有中国特色,但又与国际通行规则(包括WTO规则)相接轨或相协调。可以说,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也就是中国经济法走向成熟、实现飞跃的过程。

1.经济法主体制度要创新

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在企业。与计划经济体制的做法根本不同,我们要切实保障企业等市场活动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自主和自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在这方面,最为迫切的任务,一是加大国有大型工业企业改革的力度,二是加大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力度,使企业富有活力,银行富有活力,能够立足中国,走向世界。市场活动主体不应仅仅是“经济人”,还应是“生态人”、“社会人”、“法律人”、“文化人”。为此,需要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介组织服务法》、《行业组织促进法》,进一步修订《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落实中央提出的“完善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