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 - 图文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2 4:40:2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是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与审批的前提条件,对下年度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所有拟实施拆除重建类更新活动区域须参照本指引要求申报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后,方可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一、申报情形

满足以下条件的区域可申请纳入《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 (一)法定图则中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区域,可申请纳入《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或申请调整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后纳入计划。 (二)尚未编制法定图则或法定图则中尚未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村等),可拟定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后申请纳入《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

(1)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2)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二、申报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范围拟定条件

要求调整或自行拟定城市更新单元范围的,其范围须满足以下要求: (1)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以相对成片的区域作为城市更新单元1;

(2)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不宜小于3公顷,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的区域面积不宜低于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

(3)现状建筑物建成时间超过20年的,可以以用地权属范围为单元拟定城市更新单元。

(二)改造意愿条件

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权利主体的改造意愿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后方可进行申报。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还可根据情况增设其他改造意愿条件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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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1)单一权利主体的情况。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为单一权利主体的,权利主体同意改造后可进行申报。

(2)多权利主体的情况。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为单一宗地的,经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数量2/3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改造后,可进行申报。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为城中村2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或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改造后,可进行申报。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为占用未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经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改造,或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相关权利人同意改造,并愿意根据相关规定接受处理的,可进行申报。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涉及多个地块3的,达成改造意愿地块的面积占到更新单元用地面积4/5后,可进行申报。

三、申报主体

(一)单一权利主体的情况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单一的,由权利主体申报。 (二)多权利主体的情况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须形成单一主体进行申报。形成单一主体的条件如下:

(1)权利主体共同委托单一个人或法人企业代为申报;

(2)按照《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以业主委员会名义、由业主大会推举产生的业主代表进行申报。

(3)属城中村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进行申报。

(4)占用未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进行申报,或由相关权利人共同委托的单一个人或法人企业代为申报。 (5)依法与达到本指引“申报条件”要求的权利主体签订委托改造或合作改造协议的法人企业可进行申报。

(6)违法占用国有用地的,经区政府审议同意申报后,由区政府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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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情况

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认为确需改造的,经征求辖区区政府意见后,由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四、申报审批流程

(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应向拟申报更新单元所在辖区区政府提交正式申报材料。 单一权利主体的,经征求申报更新单元所在辖区区政府意见后,也可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进行申报,提交正式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为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进行申报,提交正式申报材料。

(二)计划初步筛选。

区政府对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筛选,提出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申报纳入《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

(三)计划制定与审批。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对各区政府提出的建议进行统筹、协调后,拟订《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按规定程序公示后纳入近期建设规划2010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

申报表包括《2010年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表》(附件1)和《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附件2),可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官方网站上(http://www.szpl.gov.cn)进行下载。申报表须同时提供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二)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 ①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②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③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④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⑤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⑥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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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

(三)图纸。 (1)更新单元范围图

“更新单元范围图”须包含申报更新单元范围及坐标、拟拆迁范围及坐标、地块边界与编号、周边(现状与规划)道路及其名称、邻近地理实体及其名称、最新地形图等信息。

(2)现状权属图

“现状权属图”须包含申报更新单元范围、拟拆迁范围、地块编号、地块边界、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权属性质4、现状用地功能、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等信息。

(3)建筑物信息图

“建筑物信息图”须包括更新单元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平面位置、编号、楼层、建筑结构、已使用年限等信息,并简要说明建筑物质量情况。如有一级危房的,须进行标注和说明。

(4)文件格式要求

图纸规范格式应参照本指引附件3《图纸规范格式要求》与附件4《图纸范例》要求,并同时提供图纸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其中,图纸图幅不小于A3,比例尺不低于1:1000;电子文件以光盘形式提供jpg及cad两种格式文件。

(四)照片

申报主体需提供更新单元范围内每一建筑单体的近期实物照片的电子文件。照片上须附拍摄日期,照片电子文件名称须与“建筑物信息图”上的建筑物编号完全对应。此外,申报主体应尽可能提供相关信息照片。

(五)改造意愿证明材料。

所有申报均须提供《改造意愿书》,说明申请改造的理由与原因、改造意愿达成情况,以及改造方向设想。相关权属证明或建设用地来源合法的证明应作为《改造意愿书》附件提供。

改造意愿的达成比例及其证明材料由各区政府审核确认。 (六)其他材料。

(1)更新单元范围内涉及一级危房的,需提供质检部门认定书; (2)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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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范围拟定要求的补充说明:

1)城市更新单元一般应以规划道路中心线为外围边界;如所临道路为未建成支路或更低等级道路时,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应包含完整的规划道路用地。

2)城市更新单元内涉及规划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应包含完整的规划配套设施用地。 2

本指引所称“城中村”指:

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3

本指引所称“地块”指:

(1)有合法权属的宗地、红线用地等,一般作为一个地块单元;

(2)占用未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一般作为一个地块单元;确需分割的,可由申报主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地块划分。 4

本指引所称“权属性质”指:

合同产权用地、协议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非农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已有红线用地、两规用地、其它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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