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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6 6:31:0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浅论检察机关对违反法定程序做出民事裁判抗诉的适用条

浅论检察机关对违反法定程序做出民事裁判抗诉的适用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从整个《民事诉讼法》来看,关于检察机关对裁判程序不公监督的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具体性的规定,兼之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亦无相关的司法解释。 加之《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本身隐含“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因此如何把握第3项规定的抗诉条件及法律运用,各地检察机关有不同的理解和操作。

经过实践和探讨,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7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但该规则限于种种原因,为取得平衡有效地指导办案工作,在规定检察机关对裁判不公的抗诉条件时,难免不能罗列全部情况,而以第35条第4款“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弹性条款作了规定。

我们深知在当事人的观念上程序的公正与实体的公正往往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不公正的裁判会削弱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对司法制度难免或多或少会失去失去一些信心。

在审判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根深蒂固。

检察机关抗诉作为国家职权主义欲实现其正当性价值,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准确地把握抗诉的条件。

基于此,就检察机关对违反法定程序做出民事裁判抗诉的适用条件略作些探讨。

一、违反民事诉讼法受理和立案程序做出的裁判《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但在实践中受利益驱动,地方保护主义或行政干预,存在着一些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不应该受理的案件却违反规定受理的情况。

或者出现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诉讼请求一案两诉,人民法院都予以受理并做出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裁判。

对于上述裁判,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抗诉。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制度的裁判民事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定程序,对保障人民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保证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及其他程序制度的贯彻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违反合议制度的裁判。

如:做出裁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违反法律规定,应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的却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人员独任审判;合议庭未经合议既做出的裁判;合议庭组成违反《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再审合议庭人员有原来审判该案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 2、违反回避制度的裁判。

《办案规则》第35条第一款规定:“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裁判,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根据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有厉害关系,或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具有回避情形的案件,审判人员与相关人员均须回避的,更不得隐瞒。

《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但是《办案规则》却将翻译人员、鉴定人及勘验人员排除在应回避的人员之外,这显然违背法理。

由于案件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了案件的审理,即使裁判的实体结果是正确的,也难于信服于人,保证不了裁判的正确无误。

由于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及勘验人员的翻译工作、鉴定结论、勘验报告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将直接影响到案件最终裁判的正确与否。

因此,建议《办案规则》第35条第一款适用主体应扩大到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以和《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 3、违反公开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