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0 4:23:3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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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一、发证范围及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是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不包括中央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 二、发证组织机构 为确保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省许可办下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组(以下简称省危化品发证工作组)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发证工作小组)。省危化品发证工作组由危化处人员组成;省发证工作小组由各市安监局相关人员组成,适当吸收县(市、区)安监局有关人员参加。省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服务窗口设在危化处,各市服务窗口设在各市安监局。具体职责分工:省危化品发证工作组负责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受理中央驻鲁和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征求市安监局意见,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指派省发证工作小组按规定对申请企业开展审查工作;汇总省发证工作小组审查情况,办理发证有关事项。省发证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受省危化品发证工作组指派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申请

(一)申请书的领取和填报企业可就近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申请书。申请书按国家局统一印制样式,纸张尺寸为A4,填报内容符合申请书填写说明的要求,与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装订成册。

(二)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供的材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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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三)征求意见企业申请前,要向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征求意见。中央驻鲁和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见附件1)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安监局填写,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区)安监局填写。企业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征求意见时,负责填写《征求意见书》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回复是否同意,回复不同意的要写明不同意的原因;超过时限不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申请申请企业按分工向省危化品发证工作组或企业所在地省发证工作小组提交有关文件、资料(一式三份)。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申请人到受理机关申请等方式。中央驻鲁和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省危化品发证工作组申请;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省发证工作小组申请。为方便企业申请,省发证工作小组也可安排县(市、区)参加省发证工作小组的人员受理企业申请,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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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四、受理 省危化品发证工作组、省发证工作小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决定受理的,要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五、审查、批准和发证 (一)审查

1、省危化品发证工作组受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指派至少2人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炼油、化肥(主要是氮肥)、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和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较多及省危化品发证工作组认为需要到现场进行审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到现场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和评价报告结论,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提出审查意见,提交省危化品发证工作组研究,由分管局长签批后,报省许可办审定发证。

2、 省发证工作小组负责受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审查。省危化品发证工作组接到省发证工作小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情况报告书》(见附件2)后,视情况下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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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审查通知书》(见附件3)。省发证工作小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包括办理指派审查通知书)内,指派至少2人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炼油、化肥(主要是氮肥)、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和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较多及省发证工作小组认为需要到现场进行审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到现场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和评价报告结论,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提出审查意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承办处(室)意见”栏由省发证工作小组填写,“处(室)负责人(签字)”栏由省发证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审查结束后,省发证工作小组要将一份完整的申请、审查材料及时报送省危化品发证工作组,省危化品发证工作组汇总,由分管局长签批后,报省许可办审定发证。 (二)批准。省许可办定期召开会议,决定审批意见,重大事项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发证。对准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受理分工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及审查书由省安监局存档,申请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安监局各留存一份。六、进度安排为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采用分步实施的方法。结合近两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评估情况,发证工作先从安全质量标准化试点企业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为A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始。2004年底,安全质量标准化试点企业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为A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完成申报、受理,并及时开展审查发证工作;xx年上半年,力争基本完成符合条件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xx年1月13日前结束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集中发放工作。七、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工伤保险缴纳问题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证明;目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作为一项整改意见向企业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全部缴纳。

(二)关于安全评价问题 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出明确结论,同时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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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附件4),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在《导则》试行前已进行过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的,评价机构应按照《导则》要求对原评价报告进行修订、完善。

(三)关于企业周边防护距离问题。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安监部门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2003)等设计规范、规程对安全防护距离严格把关。对于已经建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规定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予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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