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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馆服务民营化改革的认识

作者:杨风华

来源:《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05期

摘要:从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的价值理性、所有制性质、公共利益取向、社会条件、改革形式以及政府职能等6个方面进行探讨,认为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性,并不意味着私有化,是一种从公有公营到民有民营的渐进性及多样性的发展过程。

关键词: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

中图分类号:G 80-05 文章编号:1009-783X(2008)05-0022-03 文献标志码:A

作者简介:杨风华(1973~),男,湖北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为体育管理,体育人文。

尽管民营化浪潮在许多国家发展得如火如荼,在我国文化、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邮电、城市公用事业等领域中都不同程度地进行探索,但是,在公共体育事业领域特别是公共体育设施的民营化,人们还是对它褒贬不一,产生很多争论。传统的城市公共体育场馆服务供给基本上是“一元”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及其下属的体育行政部门作为垄断者生产与提供体育公共产品,一方面在经营管理中由于缺乏积极性和约束性容易导致低效率等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财力有限不能实现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迅速发展。在上述背景和压力下,中国政府开始了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改革,政府组织希望借助民营化提高公用事业效率和规模、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减轻地方政府负担,同时为民间企业拓宽发展空间。但是,民营化过程中,经营者追求盈利不注重场馆的维护保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管理者过于追求经济盈利,偏离公共利益目的;经营者寻租现象,造成腐败等等。这也说明民营化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公共产品服务的市场化中也存在着种种问题;因此,在这种背景下,深刻理解和有效发挥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价值和作用,对于提高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服务供给,促进公共体育场馆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对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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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工具性价值

民营化能够成为各国政府发展公用事业包括公共体育设施领域的基本趋势,必定有其存在价值。任何事物具有的积极性价值无外乎有2种:一种是工具性价值;一种是目的性价值。事物具有目的性价值是因为其自身的特质而被作为目的来追求。事物具有工具性价值则不然,说明该事物本身无所谓好坏,只是因为有利于某种目的实现才被认同。依此判断。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民营化具有的应该是工具性价值。我们承认民营化的价值,并非民营化本身值得追求,而是我们认为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在一定条件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提高,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正如美国学者萨瓦斯所言,“民营化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更好的政府,更好的社会。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用民营化的工具性价值替代为目的性价值,民营化不是目的而仅仅是一种实现公共产品目标的手段或途径。民营化作为一种实现手段,必然存在着使用的局限性,并不一定适用于公共体育设施所有领域,必须结合公共体育产品的实际正确运用。 1.2 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的所有制性质

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民营化改革采取国有民营、民有民营和混合所有民营等方式。从国有民营看,国有体育场馆的财产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只是经营权让渡给企业经营层、民营企业或民间机构,产权归属性质未变,只是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由国家经营变成民间经营,国有国营经济变为国有民营经济,这只是经营权意义上的一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从混合所有民营看,目的是形成股份制基础上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它仅仅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模式,私有制企业可以采用,公有制企业也可以采用,本身并不是公有和私有的分水岭。混合所有民营,因国有资本参股,代表了全民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使得企业有别于纯粹的私营企业;因此,实行混合所有股份制经济,是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不是私有化。从民有民营看,把国有产权转让给本企业职工,实行具有新型集体经济性质的股份合作制,显然不是私有化;国有中小型体育场馆企业的产权转移到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部门,是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措施,目的是使国有经济少而精,大而强,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符合国资委提出的“国有资本要在关键的几个环节如电网、发电厂、电力装备方面体现绝对控制力,其他的领域可以开放进行市场竞争”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原则,因此,这只是技术意义上的私有化,不是社会经济制度意义上的私有化。 1.3 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的公共利益取向

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作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产品经济效率的有效途径之一,追求经济效率应该不是其最终目标,实现公共利益是公共体育设施多元化提供机制的根本目标而非副产品。这是因为公共产品不同于私人产品的关键区别是,前者强调产品的公益性,更多追求的是社会利益、社会公平,承担社会责任,追求公共需求能够得到满足。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委托人在公共产品治理系统中处于关键角色,其角色在于确保公共利益居于支配地位,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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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问题的解决方案本身及其产生过程都符合正义、公正和公平的民主规范。政府增进公民权利和承担公共利益的责任是不同于私人企业目标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差异,也是公共服务的基石。

由于公共利益是抽象性和具体性的统一,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对公共利益认识不同,而关注公共利益具体所指的内容,如何实现以及实现程度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实际上代表着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在这一意义上,公共体育场馆的公共利益就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现实的概念,它实际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和多样性。

正如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引进市场机制与企业管理技术来实现公共利益,而实际上是更强调公共效率以及集团利益的实现;治理理论强调社会自治、政府与市场及社会的联合共治与合作来实现公共利益;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倡导政府在促进公民界定公共利益和按照公共利益行事时扮演一种积极主动的角色,其目标是要超越自身利益进而发现共同利益——公共利益并行事。公共体育场馆采用民营化的形式,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和多元化的供给机制来实现公共利益,其公共利益表现形式一方面是公众(主要面对社会中低收入者、低消费者和特殊使用者)可以拥有免费或低成本付费享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机会和权利,另一方面也使公众具有选择多数量、多层次的公共体育场馆的权力。通过民营化服务大众,使公众能够平等地、充分地享用这些公益性的场地设施,从中获得健康、发展。需要强调的是,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追求的公共利益并非就是“平均主义”,而是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

1.4 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基础的完备程度

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还处在初步探索阶段,在地方性的公共产品中推行民营化有一定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但是,民营化的实施需要法律环境和政治环境的完善与成熟,需要企业领导人素质的提高、公众思维观念的进步等一系列综合环境因素,不可一蹴而就。西方民营化的实践表明,政府的大力支持、丰富的制度资源、良好的市场环境是公共产品民营化改革得以成功的必备条件。因此,目前我国体育公共场馆民营化的基础还不完备,现实国情中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其深度和广度的不利因素,主要表现为:第一,政策、法律的供给与保障不充分。当前我国体育场馆相关的制度资源匮乏,制度保障不力。政策稳定性不足,存在政府失信的现象,投资者的权益有时得不到保障。第二,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推进城市公共体育场馆服务民营化的动力严重不足。第三,市场体系发育不成熟,城市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参与主体能力有限。民营化的过程是政府、私营企业、第三部门、公民等不同利益主体博弈和交易的过程,与西方国家相比,由于市场体制发育不成熟,民间机构薄弱,在民营化方面深入的经验总结与数据积累匮乏,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参与主体的能力有限。第四,体育公共场馆领域固有的行政垄断局面没有得到改善。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努力的首要目标是将竞争和市场力量引入到公共产品、国企运营和公共资产利用的过程中,试图打破以政府体育机构为基础的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同时还要限制和反对私营部门对体育设施产品的垄断。第五,社会公众支持理解有限。对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来说,公众对民营化的认同和支持程度在很大意义上决定了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