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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物

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淄价字[2013]33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淄价字[2013]33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高新区审计物价局、房管处,文昌湖区审计物价局、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该《办法》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 4

附件: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及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2 / 4

第六条 提倡开发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七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八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不同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下同)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形式约定。

第九条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范围包括:

(一)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 (二)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 (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

(四)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