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剧作品”的知识产权法涵义辨析及其司法适用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20:44: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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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戏剧作品《土里巴人》的著作权纠纷中,法官同样运用上述观点最终定案。湖北宜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土里巴人》剧本是原告陈民洪完成职务活动中的个人作品,对剧本享有著作权;被告宜昌市歌舞剧团在表演《土里巴人》时进行了再创作,据此享有改编作品的演绎权。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不如此认为。湖北高院认为,戏剧作品不是指舞台上的表演,是指戏剧剧本。而一台戏的形成,除剧本外,音乐、美术、服装、道具等均不可或缺。演员享有表演者权。《土里巴人》是戏剧作品中的舞剧作品,作者在该剧本中注入了自己对人生、事业的看法,剧本体现了作者的写作风格,其著作权应属陈民洪个人所有,宜昌市歌舞剧团经由动作编排、服装、道具、设计、音乐、作曲等再创作而形成《土里巴人》舞台节目,其对《土里巴人》享有的权益是表演者权。作为一种邻接权,这并非是一种新的独立的著作权。剧本作者陈民洪是著作权人,其对该作品的表演权既可以自己去行使,也可以授予他人行使。当他自己行使时,其既享有表演权,又享有表演者权,而授权他人行使时,陈民洪享有表演权,表演者则享有了表演者权。表演者在表演作品时,应尊重他人的著作权权益,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录制权等权益。宜昌市歌舞剧团对《土里巴人》进行舞台动作编排、服装、音乐的设计和再创作,均应

当得到著作权人陈民洪对该作品的表演权转让、许可后进行。尽管宜昌市歌舞剧团享有表演者权,但表演者权并非是一种独立的完整的著作权,其依旧是《土里巴人》著作权的邻接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据此认定,宜昌市歌舞剧团所谓对《土里巴人》享有演绎权的意见以及宜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说法的认定不成立。

在维护戏剧作品创作人权益的同时,当然也应保护戏剧表演活动中各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演员们在戏剧作品表演中,依法享有表演者权,有权对未经其许可而摄制、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其表演活动的行为予以制止。 编辑?M岳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