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DOC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7 22:35:0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三) 核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 (四) 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实施情况;

(五) 考查各级设计人员的配备情况,对设计人员,包括负责校核工作的设计人员(以下简称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的书面考试(含异地分支机构的相关人员);

(六) 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审查(试)设计文件,进行(试)设计文件答辩。对压力容器申请单位的试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要求从设计人员试设计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中,抽取一定比例人员的试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一般不少于设计人员的50%,少于10名设计人员的压力容器申请单位,审查其全部设计人员的试设计文件。

第二十五条 鉴定评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 (一) 申请单位没有符合要求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 (二) 没有专门的设计机构和工作场地; (三) 没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四) 申请单位条件与《申请书》不符,有虚假行为;

(五) 原设计产品或者试设计产品有重大隐患或者违反现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鉴定评审组在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评审后,应当及时出具鉴定评审工作报告,提出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意见分为具备设计许可条件、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条件和不具备设计许可条件三种情况。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具备设计许可条件: (一) 符合本规则的第二章规定;

(二) 设计、校核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基础知识专业考试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三) 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设计文件齐全完整,设计质量较好,无重大设计质量事故。

第二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条件: (一) 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实施基本正常;

(二) 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及其设计技术规定文件比较完善,并且能够执行;

(三) 专门的设计机构已经建立,并且能适应设计工作的需要,有专门工作场所但需改善;

(四) 具有与申请的设计类别、品种、级别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各级设计人员配备基本符合要求; (五) 试设计文件以及抽查的原设计级别设计文件基本齐全完整; (六) 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基本齐全,并且能够执行;

(七) 设计、校核人员基础知识专业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八) 设计手段比较齐全,技术装备基本满足设计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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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上述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条件中的任一情况者为不具备设计许可条件。

第二十九条 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对鉴定评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必要时可以派出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对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者,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做出不具备设计许可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

第三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报告应当经鉴定评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批准。鉴定评审报告及资料上报相应的许可实施机关。

许可实施机关收到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应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或者不批准手续。对批准的申请单位,在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对未予许可的申请单位,1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设计许可申请。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取得《设计许可证》后,应当刻制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模式见附件E),在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图样(总图)或者压力管道图纸目录和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对设计许可印章进行管理。

第四章 增项和变更

第三十二条 取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需要增加设计许可类别、品种和级别时,应当向相应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增项申请。增项许可程序按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名称、产权(所有制)、主要资源条件或者单位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一) 设计单位应当在变更1个月内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申请表》(格式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一式三份),并且提交与变更有关的证明文件;

(二)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确认审查或者直接确认变更,告知设计单位。对资源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发生变化,一般应当由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审查;对单位名称改变、地址变化(一般指整体迁移)等,资源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未发生变化的,许可实施机构可以直接认可办理变更手续。确认审查由设计单位约请鉴定评审机构按本规则第三章相关要求进行,鉴定评审机构针对变更项目上报确认的鉴定评审报告,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三) 变更后需要更换《设计许可证》的,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新证;不需要更换《设计许可证》的,许可实施机关在《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一份返回申请单位,一份交许可实施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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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下一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五章 换 证

第三十四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换证《申请书》。换证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程序按照本规则的第三章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2个月前完成评审工作(由于设计单位原因不能完成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换证鉴定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听取设计单位的基本概况介绍,核对《申请书》内容; (二) 核查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

(三) 核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 (四) 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和改进情况;

(五) 核查设计工作遵循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 (六) 检查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的使用管理情况; (七) 审查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八) 从完整的设计文件清单(台账)中,抽查有效期内设计文件档案,每个级别至少抽查1套有代表性的设计文件,检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类别、级别划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超范围设计,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

(九) 审阅《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设计项目和数量; (十) 审查设计的审核记录;

(十一) 检查各级设计人员配备及变动情况,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组织设计、校核人员进行专业考试和设计文件答辩(满足本规则第九条要求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可不查该项); (十二) 检查《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设计项目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 (十三) 核查每年向许可实施机关所报送的年度综合报告; (十四) 核查上次换证(取证)时,鉴定评审组所提意见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 换证鉴定评审组完成鉴定评审后,应当出具设计许可换证鉴定评审工 作报告,并且提出换证鉴定评审意见。

换证鉴定评审意见分为具备、基本具备和不具备设计许可换证条件。对某一品种、 级别建议取消设计许可的,应当在换证鉴定评审意见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具备设计许可换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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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实施情况良好;

(二) 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齐全,并能认真贯彻执行;

(三) 各级设计人员配备及人员变动符合本规则规定,设计、校核人员具有相应的能 力和技术水平,专业考试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四) 没有超越《设计许可证》范围的设计,设计质量良好; (五) 设计手段和技术装备较好并且逐年有所改善;

(六) 适合本单位设计许可项目需要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齐全,并且具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图书、杂志等设计参考资料;

(七) 设计文件档案和各项上报材料记录完整、真实可靠;

(八) 没有发生由于设计原因而造成的重大事故,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能够得到合理安排和及时处理,用户对设计质量评价良好;

(九) 对上次换证(或者取证)时鉴定评审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全部认真整改。

第三十九条 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换证条件,整改后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 (一) 质量保证体系基本实施,但有缺陷;

(二) 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及其设计技术规定基本齐全,并且能够贯彻执行,个别制度贯彻执行不认真、不规范;

(三) 各级设计人员配备及人员变动基本符合规定,设计、校核人员具有一定的能力和技术水平,专业考试平均成绩不得低于7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四) 没有超越《设计许可证》范围的设计,设计质量基本符合法规、标准要求; (五) 设计手段和技术装备能够满足当前设计工作需要;

(六) 适合本单位设计许可项目需要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齐全,并且有一定数量的图书、杂志等设计参考资料;

(七) 设计文件档案和各项上报材料真实可靠,但个别的尚不够完整;

(八) 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虽已得到重视,但安排和处理得不够及时,用户对设计质量无不良反映;

(九) 对上次换证(或者取证)时鉴定评审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基本进行整改。 第四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具备设计许可换证条件、不予换证: (一) 不具备第三十九条任一款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换证条件的; (二) 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

当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档案不能覆盖《设计许可证》的级别时,鉴定评审组应当查明情况,按规定提出取消没有被覆盖级别设计许可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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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一) 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设计,不得随意扩大设计范围。禁止在外单位设计的图纸上加盖本单位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 (二) 对本单位设计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三) 进行技术培训,有计划地安排设计人员深入制造、安装、使用现场,结合设计学习有关实践知识,不断提高各级设计人员能力和技术水平; (四) 落实各级设计人员责任制; (五) 建立设计工作档案;

(六) 按照第四十三条的要求,审批手续完善;

(七) 设计工作能够遵循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八) 对设计、校核人员,每年进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本职工作应具备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具备相应能力后,方可独立工作;

(九) 设计审批人员工作单位变动时,能够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十) 按照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设计工作情况(基本要求见注)。

注:

(1) 压力管道每一项工程完成后,在1个月内向工程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设计竣工告知。告知的内容至少包括压力管道设计项目名称、管道类别、级别、设计参数(压力、温度、介质)、管道材质及其规格;

(2)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每年第1季度内向许可实施机关报送上年度综合报告,并且抄报相应的鉴定评审机构。

第四十三条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审批手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且在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程序性文件中规定:

(一) A级、C级、SAD级压力容器主要设计文件(见注)进行设计、校核、审核、批准4级签署,D级压力容器主要设计文件进行设计、校核、审核3级签署;

(二) GA1、GC1、GD1级压力管道主要设计文件(见注)进行设计、校核、审核、审定4级签署,GA2级、GB类、GC2、GC3、GD2级压力管道主要设计文件可以进行设计、校核、审核3级签署。

注:

(1) 压力容器主要设计文件,包括总装图、设计计算书、分析设计计算书(仅适用于SAD级)等; (2) 压力管道主要设计文件,包括设备布置图、管道布置图、应力分析计算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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