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免二减三关联方企业转移利润的税收风险(中税网)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12:58:4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向免二减三关联方企业转移利润的税收风险

A公司盈利1000万,通过外包研发向其全资子公司B转移利润800万,B公司享受免二减二政策,最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结果:A公司按照200万利润缴税,B公司不缴税。此种做法是否有税收风险。

专家回复:《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我国法律规章规定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及成本加成法3种方法(以下简称“基本三法”)和称作利润法的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来分析关联企业的相关交易。

其中关于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章节就是对这种情况的税收处理原则。对于上述情况税务机关会了解很多问题才能确认是否存在转移利润。例如外包的研发除了报给子公司B之外,能否包给其他公司,所外包的价格是否相同或相近。能否自己研发。自己研发所需的费用。总之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判断所需的时间也很长。

专家分析:是否进行纳税调整有几个方面决定:定价是否合理,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