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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

定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政发[2009]43号 【发布部门】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04 【实施日期】2009.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大政发〔2009〕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信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务院就房地产业走出困境出台了一系列拉动政策,省人民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措施。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是扩大社会就业、促进消费、拉动投资的一项产业,已成为大理州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理山水秀丽,气候宜人,交通便捷,环境优美,房地产业具有既可满足本地居民购房市场刚性需求和新 1 / 3

的消费观念对房屋置换的需求,又可吸引州外消费者到大理购房居住的独有优势,房地

产业发展潜力巨大。因此,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制定出台的各项拉动房地产业发展政策,深入分析思考面临的形势,创新思路,学习和借鉴外地经验,积极应对,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环境,拉动内需,加快滇西中心城市建设,推动全州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家、省的各项房地产优惠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好有关支持鼓励住房消费的政策规定,特别是要落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8〕131号)

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取消城市房地产税。为进一步公平税负,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 / 3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云政发

〔2008〕207号)

进一步增加税收优惠。放宽普通商品房契税减免征收范围,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含二级市场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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