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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印发关于

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甬高科[2013]5号

【发布部门】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党工委

【发布日期】2014.02.13 【实施日期】2014.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办法

的通知

(甬高科〔2013〕5号)

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梅墟、新明街道办事处:

现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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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13〕119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我区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推进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建设,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行政调解工作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立场进行调解,不得偏袒、歧视。

(四)便民高效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迅速地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妥善化解争议纠纷。

(五)分工协作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并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二、行政调解主要范围及职责分工

(一)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主要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依法可以进行调解的行政争议等。(由办公室、相关部门为主落实) 2 / 3

(二)依法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纠纷。主要包括: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引发的民事纠纷或其他轻微违法案件;依法可以调处的轻微刑事案件;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等。(由公安分局为主落实)

(三)土地、水域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主要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争议;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的纠纷;公民、法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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