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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12]54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2.11.18 【实施日期】2012.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的

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要求,圆满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保证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规范统一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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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8日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检查验收依据 2 检查验收的组织 2.1 县级自查 2.2 地市级验收 2.3 省级检查 2.4 国家级抽查 2.5 检查验收后处理 3 检查验收资料准备 4 检查验收的程序 4.1 检查验收准备 4.2 内外业检查 4.3 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4.4 检查验收总结 4.5 终止验收

5 检查验收的方法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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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任务完成情况检查

5.2 权属调查成果检查 5.3 地籍测量成果检查 5.4 土地登记成果检查 5.5 文件资料检查 5.6 成果信息化检查表 6 检查验收的时间要求 7 附表

7.1 表1 任务完成情况检查表 7.2 表2 权属调查成果检查表 7.3 表3 地籍测量成果检查表 7.4 表4 土地登记成果检查表 7.5 表5 文件资料检查表 7.6 表6 成果信息化检查表 1 总则 1.1 目的

为保证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规范统一自查、验收、检查和抽查(统称为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自查、验收、检查和抽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下发前形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按当时的规范和标准一并检查验收。 1.3 检查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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