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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深府[2006]14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04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4日 深府〔2006〕145号)

《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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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促进我市电子政务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业

务协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的制定,电子政务标准的组织实施以及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标准,包括电子政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

第四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负责指导政府各部门制定和实施电子政务标准,对电子政务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和发布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电子政务标准宣贯、推广和实施工作,组织拟订并归口管理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电子政务标准的实施工作,起草与本部门相关的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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