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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

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计划 【发文字号】武政[2010]2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8 【实施日期】2009.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

通知

(武政〔20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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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十二五”时期是积极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重大变化,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是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深化主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攻坚时期。编制和实施好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对于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实现在我国中部地区率先崛起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现根据国家、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规划编制的原则和程序 (一)规划编制原则

1.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突出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坚持理论结合实际。既要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又要注重从实际出发,突出武汉特色。

3.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决策。要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要做到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4.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既要重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的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规划编制程序

编制全市“十二五”规划,应当履行前期工作、起草、征求意见、衔接、论证、批准、公布等程序。

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由规划编制或者起草部门负责,包括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工作。 2 / 4

规划草案编制或者起草完成后,规划编制或者起草部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征求本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规划草案的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公布规划草案、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规划编制或者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规划草案送相关部门进行衔接。规划的衔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下级规划符合上级规划。

2.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符合本级及上级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上级主体功能区的规划要求;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城乡规划相衔接。 3.专项规划不得互相矛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

规划草案报请批准之前,应当由规划编制或者起草部门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专家论证报告;规划编制或者起草部门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后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衔接。

规划草案在经过征求意见、衔接、论证后,由规划编制或者起草部门提交规定的批准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生效,并按规定公布实施。未经论证、衔接的规划草案,不得报请审批和公布实施。

规划编制或者起草部门向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同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专家论证报告和发展改革部门的衔接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规划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规划的编制过程。

2.履行征求意见、衔接和专家论证等程序的情况。

3.征求意见、衔接和专家论证中未予采纳的重要意见及其理由。 二、规划编制的主要工作任务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