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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文件
建协[2008]17号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评选活动,引导建筑业创优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地方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的建议,结合近几年鲁班奖评选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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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本会会长、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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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副部长、三总师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司(厅)附: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评 选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100项。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 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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