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1 17:18:1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三峡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研成果质量,推动学校向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型发展,同时规范目标考核、人才评价、绩效奖励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科发展的内在规律实施自然科学科研项目及成果的分类与认定,包括科研项目类、论文类、奖励类、转化类、专利标准类、著作类等六类成果。

第三条 科研项目、奖励、专利、标准、著作、新品种和新药成果必须以“三峡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或第一署名单位;T级期刊论文成果署名须包含“三峡大学”(中文或英文),其它论文成果必须以“三峡大学”为第一作者第一完成单位或通讯作者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条 科研成果首先认定单位排名,其次认定个人排名。 第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成果,不纳入认定范围。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总体按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划分等级。国家级分为T级和A级,其中T级项目为国家重大项目和课题,经费不低于国家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资助额度;省部级和厅局级项目分别为B和C级。每类项目中又根据项目规模和经费适当细分。横向科研项目主要依据到账经费和学科差异划分等级。

第七条 根据中外文期刊论文学术评价标准差异,分别制定认定和分级标准,两者之间不等同处理。外文类期刊论文依据国际通行标准分为SCI检索论文、EI检索论文和CPCI检索论文三类。SCI检索论文分为I、II、III、IV区,以论文刊出年度的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分区报告为依据,以对应学科小类确定分区。

第八条 中文类期刊认定标准与分级原则如下:

1.分级标准。中文类期刊综合考虑刊物的学术水平、办刊历史和影响因子,将专业性学术期刊、大学学报等分为T、A、B、C、D、E六级,其中核心期刊分

T、A、B、C四级。最新CSCD收录的核心版期刊至少对应C级及以上,最新CSCD收录的扩展版期刊对应D级;最新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至少对应D级及以上,未入选上述两大收录体系的一般期刊对应E级。

2.认定原则。T级刊物从影响因子排名最高且学术界公认的高水平刊物中遴选,A、B级别刊物的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高水平的学术原则。入选A、B级期刊必须是学术界公认、影响力广泛的期刊,原则上要求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由权威研究机构或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主办;连续2届同时入选CSCD核心版期刊和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中国知网公布的中文SCI、EI索引源刊直接入选AB级。

(2)坚持宁缺勿滥原则。凡论文发表当年未入选CSCD核心版期刊的学术期刊,一律不得入选A、B级期刊。

(3)坚持激励为主原则。适当扩大A、B级期刊的入选范围,鼓励教师多出高水平学术成果。

(4)坚持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原则(1)动态调整AB类期刊遴选对象,当年未入选CSCD核心版期刊或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则将被淘汰出A、B级。

(5)坚持学科分类原则。遵循自然科学的内在规律设立成果评价标准。 3.数量要求。各学科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学科实际,分别推荐A、B级期刊,具体数量及要求如下:

(1)A级期刊

A级期刊应该满足第八条第2小条要求,且满足如下四项条件之一:(a)SCI或EI源刊直接进入A级;(b)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各类别排名第1期刊直接进入A级;(c)所属类别无SCI或EI源刊的,若只有1种期刊,则100%进入A级,若有2种,则前50%进入A级,若有3种及以上,则前30%进入A级(以四舍五入为准);(d)所属类别已有SCI或EI源刊的,若SCI和EI源刊数少于5篇,则未进入源刊的前10%进入A级(以四舍五入为准),源刊在5种及以上的,则未进入源刊的前5%进入A级(以四舍五入为准)。

(2)B级期刊

满足第八条第2小条要求,但不满足A级遴选标准的期刊为B级期刊。

第九条 中文类期刊分级目录由学校定期根据入选标准更新并发布。 第十条 科技奖励按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其它划分T、A、B和C类,每一类原则上按授奖等次细分级别。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专著与教材、咨询报告、专利标准类成果,按通用级别分类。根据出版社将专著与教材划分A、B和C级;根据专利类型将专利细分为T、A和B类。根据标准适用范围,将标准细分为T、A、B和C类。

第十二条 各类评价等级之间不互相等同,比如(1)自然科学类项目成果与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成果之间级别不等同;(2)纵向科研项目与横向科研项目之间级别不等同;(3)外文类论文与中文类论文之间级别不等同;(4)专业期刊与大学学报之间级别不等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没有涉及到的情况,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认定意见,科学技术处组织相关人员审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