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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4 4:27: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南京理工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教育、科研两个中心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南京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学院(系)、部、处、中心、直附属等单位的报销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报销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报销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报销有权拒绝。

第二章 财务报销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科研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一)单笔科研业务支出金额开支在二万元以下(含二万元)的直接由院(系)、部、处、中心领导审批;二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元)的须经科技处领导审批;五万元以上的开支由科技处、财务处会签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特别重大的开支(五十万元以上)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经校长审批。

(二)科技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单价在二万元以内(含二万元)的仪器设备订购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系)审批,按学校设备采购程序办法订购;单价在二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的订购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系)审核,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按学校设备采购程序办法订购;五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按学校设备采购程序办法订购。

科研项目研制过程中购置的仪器设备,如果要交付项目委托单位,应在科研合同中明确,由课题组组长及院(系)领导在票据背面注明、签字,并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教育事业经费和其它经费(含办班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一)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教育事业经费开支在二万元以下(含二万元)的直接由院(系)、部、处、中心领导审批;二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元)的须经校财务处领导审批;五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处签署意见后经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特别重大的开支(五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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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主管财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经校长审批。

(二)其它经费(含办班经费)开支在二万元以下(含二万元)的直接由院(系)、部、处、中心领导审批;二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元)的须经财务处领导审批;五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处签署意见后经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特别重大的开支(五十万元以上)由主管财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经校长审批。

第七条 差旅费借款及差旅费报销须经院(系)、部、处、中心领导审批。

第八条 教育事业费开支的外协费、加工费、出版、印刷费超过伍仟元;科研经费开支的外协费、加工费、出版、印刷费超过一万元;以及设备购置费超过两万元的,须与对方签订合同。

合同须由院(系)、部、处、中心领导审批,财务或科研、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签署意见(超过规定限额的需主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工程项目报销时还须提供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书、工程验收证明、合同审批表及合同原件。 大宗器件或批量元器件、材料报销时应附采购清单。经招投标的项目应附有关招投标文件。需政府采购的项目应附政府采购合同。

第九条 为了简化审批手续,同一笔款项校领导、科技处、财务处审批只要办理一次,即在办理借款或直接报销时须经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审批。

对已办理过项目合同审批手续的在借款、报销时,教育事业费和其它经费由院(系)、部、处、中心领导审批;科研经费由各项目负责人审核(凭证后应附合同审批表或审批报告)。

对已办理过借款审批手续(无合同审批表)在报销时,教育事业费和其它经费由院(系)、部、处、中心领导审批;科研经费由各项目负责人审核。

第十条 重大财务事项的办理须提供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或决定。

第三章 财务报销的票据要求

第十一条 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外部发票和事业收据: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二)内部收据:必须是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南京理工大学内部收据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三)发票或收据的填写要求:

1.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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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2.填制单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四)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如业务属非现金结算确需报销的,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并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和复印件需本人和单位领导签字,经财务处领导审批后,才能作为原始单据报销。遗失现金结算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记账凭证的填制须按有关制度规定,根据经济业务内容填制,会计责任人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做到摘要清楚,业务内容真实,报销手续完备,账务处理准确完整。

第四章 财务报销手续和要求

第十三条 凡购买办公用品等,学校不再统一办理验收,由院(系)、部、处、中心领导签字,负责验收把关。办公用品发票上应列明所购物品明细,物品明细较多时应附商家提供的明细清单。

第十四条 凡外购教材、书籍等,学校不再统一办理验收,由院(系)、部、处、中心领导签字,分院(系)由资料室组织验收,部、处由办公室组织验收;订阅报纸、刊物应附邮局开据明细清单。

第十五条 购买实验用药品、药剂报销时,须出具药品明细清单,并经药品库验收。 第十六条 各单位所购固定资产(单价伍佰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且保持原有形态;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资)和低值易耗品(单价伍佰元以下或使用期限一年以内),由单位领导在发票或收据上签字后到设备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验收手续,单位凭购物发票(耗材发票应列明细,明细较多时应提供商家明细清单)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验收单及购货合同原件等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用教育事业费报销飞机票的,院(系)由院(系)领导在机票上审批;机关由主管校领导在机票上审批。

第十八条 用科研经费和其他经费报销飞机票的,由院(系)、部、处、中心领导签字审批。

第十九条 论文版面费的报销由院(系)、部、处、中心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

第二十条 在超市购买商品报销时,须提供超市机制发票(发票上须注明品名、单价、数量)且商品符合财务报销规定,方可给予报销;超市提供的手工发票财务处不得给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学校用教育事业费安排的特支费,应从严控制。使用时由单位领导审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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