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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专利代理人考试复习浓缩
A2.2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广告。一种广告方法。权1要求保护一种广告方法,部件X(或广告牌)只作为信息的载体,仅涉及广告内容和创意,该特征不属于技术特征,且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因而未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A2.2关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的规定。
A2.3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使用已知材料限定产品。权X,A部件的材料为Y(已知材料)。权X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Y为现有的已知材料,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6.2.2“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的规定可知,权X符合A2.3的规定。
A2.4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A5.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A5.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A20.1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A25.1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A9.1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A22.2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审查原则:
(一)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二)单独对比: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者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 审查基准:
(一)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二)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三)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四)数值和数值范围;
(五)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A22.3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原则:
(一)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二)可以组合对比。 审查基准:
(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要求保护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方法: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例如可以是与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分析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有这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二)显著的进步的判断:发明是否觉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判断方法:
(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否中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创造性判断示例:
在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专利申请的
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对比后可知,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在于“区别特征”,以便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由此可以得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
根据对比文件2,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清楚知道“启示特征”适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且可以起到“区别特征的作用”,这与该“区别特征”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由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进而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结合起来构成该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故该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A22.4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A22.5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A26.3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说明书的充分公开,主要看所属技术领域人员是否能够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其所要实现的预期技术效果。现有的“?”适用于本申请,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使用现有的“?”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实现其所要实现的预期技术效果。因此,即便贵方提供改进的“?”,也可以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符合A26.3的规定。
A26.4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一)不清楚
(1)权1包括A,权2引权1所述B为“?”。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B”在其引用的权1内并没有出现,因此从权2缺乏引用基础,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A26.4。
(2)权3引权1或权2,权4引权1-3。多项从权4引用了在前的多项从权3,导致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不清楚,因此不符合A26.4。(非无效用R22.2)
(3)一种XXX技术、改进、配方、设计或逻辑。该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XXX技术”并不能清楚反应其要保护的主题类型,即不能清楚地反应其要保护方法还是产品,导致主题类型不清楚,不符合A26.4。(1、不能反应主题类型;2、概况过大;3、与技术方案不一致)
(二)不支持
权利要求概括了一个较宽的范围,导致其有无法解决技术题的下位概念。权X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未对A的位置、形状、连接关系或其组合加以限定,但是如果“反例”,则不能起到“?”。因此权X并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符合A26.4。
R20.1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R20.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R20.3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R21.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R21.3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R22.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R22.2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非无效条款,无效时用A26.4)
A31.1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单一性非无效条款)
R34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单一性判断示例:
第一件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全部或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第二件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全部或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可见,两件专利申请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相应,两者之间并不包括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同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具备单一性。因此,根据A31.1的规定可知,上述两件专利申请并不能以一件申请的形式提出。
A33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R43.1依照R42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R51.1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R51.2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R51.3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审查意见修改
(一)不予接受的修改
(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二)允许的修改
(1)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对独权作进一步的限定,克服A22.2、A22.3、A26.4、R20.2等缺陷; (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克服A22.2、A22.3、A26.4等缺陷; (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或主题名称以及其相应的技术特征,克服类型错误、A22.2、A22.3等缺陷; (4)增加或者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克服A31、A26.4等缺陷; (5)修改权利要求,使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划界; (6)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其引用关系错误;
(7)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以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R61.1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复审修改
(一)修改原则
(1)针对消除驳回决定的缺陷;(2)合议组指出的缺陷。 (二)不予接受的修改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
R69.1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无效宣告请求修改
(一)修改原则(仅限权利要求修改)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二)修改方式
(1)权利要求的删除;
(2)权利要求的合并:两者无从属关系,独权进行了修改;
(3)技术方案的删除: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三)合并方式修改的限制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复审委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者证据。
A45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R65.1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R65.2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A2、A20.1、A22、A23、A26.3、A26.4、A27.2、A33或者R20.2、R43.1的规定,或者属于A5、A25的规定,或者依照A9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A59.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无效模板
专利复审委员会:
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45条和专利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对专利号“?”、名称为“?”的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提出无效请求,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为“?”、授权公告日“?”。
请求人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其不符合专利实施细则第20条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为理由,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提供的证据及其相关说明 证据0:无效宣告请求书针对的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日为“?”,申请日为“?”,授权公告日为“?”。 证据1:专利号为“?”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授权公告日为“?”。 证据2:专利号为“?”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授权公告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