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8:35: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摘 要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方便灵活的直接融资手段,在弥补正规金融机构不足、缓解资金供需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已经毋庸置疑。但是,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民间借贷是资金供需双方的自发行为,缺乏监管性,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伴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社会纠纷亦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一系列问题使得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性日渐加大。因此,如何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就成为民间借贷发展道路中需要加以正视的重要问题。
本文首先对民间借贷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简单论述,对民间借贷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并论证了民间借贷的民事行为法律性质。第二章是国内外民间借贷的发展研究,先是分析了我国历史上民间借贷的发展状况和各时期国家对这一民间行为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及相应成效,接着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间借贷状况进行了比较研究,得出民间借贷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都是资金融通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民间借贷的治理也是不遗余力,这其中有许多有益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学习。第三章对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原因进行分析,民间借贷的市场规模日益庞大,在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资金支持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其所造成的扰乱国家宏观调控、引发社会纠纷等种种不良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我国目前金融体制的因素,也有民间借贷自身的原因,当然更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有关。
最后一章是本文的重点,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提出关于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措施的具体建议,包括一个基本原则,一个核心和两种基本手段,即遵循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以利率为核心,以完善立法和加强监管为基本手段,这些措施是相辅相成、须臾不可分离的,目的在于构建一个系统化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体系。
关键词: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集资、法律规制、监管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导 论 1
第一章 民间借贷基础理论研究 3 第一节 民间借贷的内涵与外延 3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 3 二、民间借贷的外延
5
第二节 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
6
第二章 国内外民间借贷的发展研究 7 第一节 我国的民间借贷
7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历史概况 7
二、历史上我国民间借贷的规制措施及成效 9 第二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间借贷 10 一、发展概况 10 二、规制措施 11
第三章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3
第一节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13
一、当前民间借贷的市场规模 13 二、存在的问题 14 第二节 原因分析
16
一、我国的金融管制体制 16 二、民间借贷的自身优势 17 三、相关法律规范的不足
18
第四章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建议 20 第一节 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20
一、正确处理民法和刑法之间的关系
20
二、正确处理民间借贷中意思自治和国家强制的关系第二节 法律规制的核心:利率 21
21
一、民间借贷利率的形成机制 22 二、明确界定高利贷及其法律后果 23 第三节 法律规制的基本手段:立法和监管 26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26 二、加强监管 29
导 论
2011年可谓是我国民间借贷的多事之秋,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通货膨胀压力,中国人民银行连续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至2011年6月20日,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达到21.50%的历史性高位,货币政策由宽松转为稳健,银行信贷进一步收紧,民间借贷异常活跃,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从江苏泗洪“宝马乡”事件到温州中小企业主“跑路潮”风波,再到备受社会关注的“吴英案”,我国民间借贷市场乱象丛生。
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其在弥补正规金融机构不足、缓解资金供需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正规金融机构有益的和必要的补充,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政策,对于民间融资活动较为排斥,加上我国尚无民间借贷方面的专门立法,相关立法分散、不统一,民间借贷法律地位模糊,导致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多,高利率现象普遍,非法集资等刑事案件频发,给经济社会运行带来不稳定因素。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目的就在于厘清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一方面可以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另一方面则可以将民间借贷中的不安全因素剔除出去,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目前,学者们关于民间借贷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历史上某一时代或者某一地区的民间借贷行为,经济学和史学研究较多,如刘秋根教授的《试论中国古代高利贷的起源和发展》、《论元代私营高利贷资本》以及《关于明代高利贷资本利率的几个问题》等一系列关于我国古代社会民间借贷的历史记载,对于我们了解各个时期的民间借贷状况有重要意义,此外还有唐耕耦《唐五代时期的高利贷一敦煌吐鲁番出土借贷文书初探》、霍存福《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的抵赦条款与国家对民间债负的赦免——唐宋时期民间高利贷与国家控制的博弈》、柏桦和刘立松《清代的借贷与规制“违禁取利”研究》、高石钢《二十世纪20—30年代中国农村民间高利贷盛行原因分析》、李金铮《政府法令与民间惯行:以国民政府颁行“年利20%”为中心》等等,这些文章分别介绍了我国历史上不同时期政府对于民间借贷进行规制的情况和结果,对于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有极高的研究价值。但由于民间借贷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学者们针对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较少,很多还停留在对法律条文表面的理解上,如利率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
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很多文章就据此认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此标准,但法律具有滞后性,如此理解实在无助于进一步探讨立法上我国民间借贷的合理规制措施。
本文首先从主体和对象两个方面界定了民间借贷的内涵,并将民间借贷的外延划分为有组织形式的民间借贷和无组织形式的民间借贷两种,且表明民间借贷的组织化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趋势,同时明确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契约关系的民事行为法律性质。然后通过对我国历史上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民间借贷发展状况和相应规制措施的研究,反观我国民间借贷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关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建议,即应该在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基本原则的指导思想下,以民间借贷利率的合理设定为核心,划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界限,厘清合法与非法的范围,之后通过完善立法和加强监管,其中重点是对于有组织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和监管,从而构建一个比较系统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体系,保障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在合法化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发展。
第一章 民间借贷基础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