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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行[1998]33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1998.04.10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京财行〔1998〕330号 1998年4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及国家有关财政政策,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文字(1997)1号〕,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 / 4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为保

证具有特殊位置的首都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公安机关所担负的任务、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以及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和有关的计划、标准,在经费上给予保障。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通过合理安排单位预算,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财务分析,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等。

第五条 公安经费和装备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供应标准和规范的管理制度。主要装备的配备标准由市公安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单位行政首长的统一领导下,将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工 2 / 4

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预算即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公安机关行政经费、公安业务费、公安特别业务费(以下简称公安特费)、拘押收教场所经费、干部训练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支出,以及各项收入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以及单位的其他收入,都要纳入单位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根据国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公安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公安机关预算中需要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要分别列入市级和区(县)财政预算。

第十条 根据公安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市级财政在财力可能的条件下,可安排公安专项资金补助,用以增强市级公安机关的宏观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应遵循的依据是: (一)逐步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二)在上年度预算执行的基础上考虑本年度增减因素,保证其正常经费供给的合理增长;

(三)对于依法履行职责的特殊需要,应给予保障;

(四)对贫困地区,上级财政部门应适当予以专项经费补助;

(五)公安系统的行政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公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