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实施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7 9:10:2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申报及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标准化示范工程”)是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能对本地区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目标管理范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评定条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行文公布的工程项目, 是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创建项目”)最终结果的反映。 本办法所称“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纳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 目标管理的项目,在施工全过程中全面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施工

进度完成主体结构工程50%以上,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定条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行文公布的工程项目,重点反映创建项目施工过程控制情况。

“标准化示范工程”和 “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分省、市(州)两级评定,分别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文公布。 第四条 湖南省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的评选采取建筑施工企业创建申报、专家评审、动态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应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开展。

第五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评选工作的监督管

理,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具体组织实施。

省质安监总站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小组(以下简称“达标验收组”)负责实施省级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 的验收评定管理工作。

市(州)级达标验收组根据本办法负责实施市(州)本级和所辖县(市)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 的验收评定工作。

省质安监总站达标验收组应加强对市级达标验收组的审定,加强对其验收评定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动态监督。

第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设立畅通的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投诉受理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创建条件与目标管理

第七条 本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监管信息已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湖南省建筑信息网),且进入主体施工前,符合以下条件,承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均

可向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监督机构申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

(一)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安装工程;

(二)已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三)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投入,对施工现场危险源识别和监控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规范;

(四)已完工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的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公示严重不良行为,未在省(部)级监督检查中被通报批评。

(五)工程在开工前,已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计划,编制《创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六)工程项目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通过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阶段性动态评定,复查评分分值在75分以上,且检查评分分表均有得分(不作为创建申请条件,作为挂牌必备条件)。 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创建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请表(附件1)

(二)创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方案;

(三)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自评表; (四)工程项目办理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 省管工程项目向省质安监总站提出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申请。 市(州)级 “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创建条件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工程项目存在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分项发包或施工单位分包,且装饰装修、安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其他申报条件的,其施工单位可以作为参建单位申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

第九条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接到企业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申请后,达标验收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实,申请材料核实结果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将其确定为创建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创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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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加强创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监督规范化工作要求,落实监督检查频次,将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项目现场重大危险源监管情况等相关监管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 第三章 过程控制与动态监管

第十一条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过程控制,实行挂牌、摘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创建项目基础工程完工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申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条件规定的工程项目,应在项目入口的显要位置悬挂“创建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公示牌”,注明投诉电话或其他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创建项目挂牌后,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对其实施摘牌处理。

第十二条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将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与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有效结合,强化对挂牌后的创建项目的过程控制与动态监管。市

州达标验收组对挂牌后的创建项目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进行逐项检查评分。检查评分分主体结构和装修施工二个阶段,检查评分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