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11 23:20:0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民
辽 宁 省 朝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0 ) 朝中民监字第00004号
原审原告(被上诉人):赵忠兵,男,1 9 7 4年7月4日出生,住北票市宝国老镇马达营村。
原审被告(上诉人):赵永富,男,1 9 4 2年1 2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票市宝国老镇马达营村。
原审被上诉人赵忠兵与原审上诉人赵永富相邻防免纠纷一案,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 0 0 6年9月2 0日作出( 2006)北民权初字第7 4 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宣判后,赵永富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11月1 7日作出( 2006)朝中民二权终字第5 1 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辽 宁 省 朝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1) 朝中民权再终字第00013号
原审原告(被上诉人):赵忠兵,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宝国老镇马达营村石匠沟北组。
委托代理人:王旭光,男,1 9 5 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北票市青年路3 3号。
原审被告(上诉人):赵永富,男,1 9 4 2年1 2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票市宝国老镇马达营村石匠沟南组。 原审原告赵忠兵与原审被告赵永富相邻防免纠纷一案,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 0 0 6年9月2 0日作出( 2006)北民权初字第7 4 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赵永富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 0 0 6年1 1月1 7日作出( 2006)朝中民二权终字第5 1 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 2010)朝中民监字第0 0 0 0 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赵忠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旭光,原审被告赵永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 0 0 6年6月2 3日赵忠兵起诉至北票市法院称,1 9 9 5年1月1日我同原北票市宝国老镇老西沟村民委员会签定耕地承包合同书,由于我是孤儿,承包后未从家中居住,现被告在通往我家的道路栽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