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5:38:0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区域性
工资集体协议
协议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工会联合会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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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由 工会联合会与 等企业代表共同协商签订,适用于本辖区内所属各企业,双方依法享受各自的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的义务。
第二条 企业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支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第三条 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经济效益增长以及诸城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在上年度本企业职工人均工资的基础上,本年度各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在 5 %至 10%之间。
第四条 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按诸城市要求执行。
第五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 企业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并于每月 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企业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
第七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内容,不得与本协议的规定相抵触。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须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协商双方建立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对工资集体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协商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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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双方可按规定程序协商修改、变更或解除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无权更改本协议内容。
第十一条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前60日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5份,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份,报市总工会一份,镇(街道)总工会(市直系统委局、主管部门工会)一份;公司行政和工会各存档一份。
区域性首席代表(签字): 工会联合会(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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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性
工资集体协议
协议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业工会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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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由 行业工会与 等企业代表共同协商签订,适用于 行业内所属各企业,双方依法享受各自的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的义务。
第二条 企业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支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第三条 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经济效益增长以及诸城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在上年度本企业职工人均工资的基础上,本年度各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不低于 %。。
第四条 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按诸城市要求执行。行业内最低工资标准 元。
第五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 企业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并于每月 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企业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
第七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内容,不得与本协议的规定相抵触。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须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协商双方建立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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